*** 赌博于上世纪90年代兴起,本世纪逐渐在我国蔓延开来,来势汹汹,亦呈愈演愈烈之势,相关部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揭发、惩处的案件涉案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令人瞠目结舌。
究竟 *** 赌博属不属于犯罪,让我们用法律说话。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成立赌博罪,仅限于两种类型:一是聚众赌博,即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即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1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于办理 *** 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即: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 *** 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 ,由下级 *** 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 *** 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博自古以来一直存在,而久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
社会陋习。有些人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加之旧社会遗留的赌博陋习影响,致使一部分人将金钱投入赌博,从中寻求消遣和 *** 。
无犯罪感。一些人法律意识淡漠,对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法不责众”心理支配下,人们对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易认识,甚至在部分人中存在赌博“违禁不违法”的思想。更有人认为,赌博虽然犯法,但输赢都是自己的钱,和偷盗、抢劫性质不同。这种心理不仅使社会对赌博活动缺乏应有的谴责力,而且也使参赌人员对自己的赌博行为丧失了应有的耻辱心和犯罪感。
赌风肆虐。社会上某些带有赌博色彩的促销活动加剧了赌风的盛行,有的单位不惜重金搞促销,大搞有奖销售,并且档次越来越高,悬奖从一般商品到彩电、进口小汽车等,这些带有公开赌博性质的销售活动,不仅煽起了人们的赌博欲望,同时也使人们对赌博活动变得愈加宽容和麻木不仁。
传媒误导。大众传播媒介的误导是赌博猖獗的又一诱因。一些出版单位一味注重经济效益无视社会后果,将某些带有诱发赌博性质的书刊公开出版发行,甚至为了便于推销,还不厌其烦地夸大某些赌博 *** 的好处,诱使一些无知的人走上了赌博歧途。
领导参与。少数干部的参与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某些党政干部不辨是非,不以身作则,积极参加赌博活动,甚至亲自组织赌博并借机拉关系、接受贿赂,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惩处不力。由于社会监控不严,法律惩处不力。一些执法部门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熟视无睹,少数执法人员甚至还与赌徒相互勾结,使违法犯罪人员有空可钻,有机可乘。
赌的危害性被绝大多数人大大低估了,经历过这个过程的我们可能会更加清楚。因此,禁赌、反赌、惩赌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远离赌博,还人生一个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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