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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人民法院: *** 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要承担刑事责任_网上办事大厅

hacker 黑客接单 2020-05-08 343 2
10月25日,更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 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拒不履行信息 *** 安全管理义务罪
   *** 服务提供者范围进一步明确
  根据刑法规定, *** 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 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 *** 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 *** 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 *** 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 *** 支付、 *** 预约、 *** 购物、 *** 游戏、 *** 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 *** 应用服务;利用信息 *** 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对上述罪名的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 *** 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非法利用信息 *** 罪
  假冒国家机关设立违法网站 “一个即入罪”
  《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 *** 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 *** 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两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 *** 、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 *** 的,属于“情节严重”。
  “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犯罪才开始惩罚,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
  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 *** 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解释》还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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