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我省制定《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在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中称,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应当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综合年鉴应当每年编辑、出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记述特定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各级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 从事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应当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综合年鉴应当每年编辑、出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完成编纂任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单位及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拒不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或未按规划完成编纂任务的;
(二)拒不接受督促、检查意见的;
(三)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版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或经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后擅自出版的。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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