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 审核确认回复(专利申请初审)
专利 *** 机构关于申请人专利创造性问题的回复是怎样的
除委托 *** 机构检索外, *** 机构一般不评估申请人专利的创造性。在专利局下达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再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
如何答复专利审查意见
1、具体分析、仔细比较
有些审查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排除以下情况:审查时间很紧,审查人粗略地给出了基本的拒绝意见,并请申请人详细解释,这一点将在重新审判时明确外国审查意见也有类似的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今天的知识正在膨胀,分类越来越详细。审评员可能对这一领域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够,并且可能会提出具体或抽象的模糊的评估意见。如果这种情况被证明是错误的,则必须仔细比较,并为申请者的更大利益作出努力。
2.了解技术方案中的重大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带来的意外技术影响。
(1)对于有价值的评价意见,由于 *** 人的知识和经验有限,许多情况初看起来是相同的,很难区分实质性差异。接下来,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发明者,让他了解相关规则,建立信任,激励和鼓励发明者提供技术支持,使 *** 商能够利用熟悉法律法规和答辩技能制造大量辞藻。
(2)由于技术的明显相似性,严格分析了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根本区别,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批准的关键。
(3)为了与现有技术明显不同,必要时应作出适当修改,以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披露技术资料,以便为审查和修改指控提供实质性资助和作出反应。
(5)循序渐进,根据理由论证。最初,在起草申诉时,这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但在审查案情时,必须维护所有权利。
专利审查意见如何回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一、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 *** 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 *** 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 *** 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 *** 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 *** 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 *** 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 *** 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一、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
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
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 *** 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 *** 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 *** 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 *** 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 *** 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 *** 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 *** 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 *** 人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案卷中是否有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通知单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审查意见答复签署中常用到的答复方式有哪些?
一、审查意见答复签署中常用到的答复方式有哪些? 审查意见答复中常用的是国家 知识产权 局的《 专利 审查指南》,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 *** 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 *** 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 *** 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 *** 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 *** 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 *** 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 *** 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 *** 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不管什么时候,国家对于专利发明这一块都是比较重视和严格的,所以才让更多的人能够更好的去投入到专利研发中,因为他们的权益被国家保护,就是有一些想模仿的,都是没有有用的,因为人家都说有专利证明书的,这让专利发明有了更好的保护层。
如何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均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授权。因此,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 *** 人的一项基本功。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实质性缺陷;其中存在实质性缺陷又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如果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可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对专利申请的前景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重视其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在研读对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接着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去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现有技术的现状。
然后,逐篇研读对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将它们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确定对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还未被对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则本申请相对该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通常对比文件1为审查员认定的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确定哪些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对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即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如果审查意见有不准确的地方,需要指出来,并充分论述理由。
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或相应技术问题时的公知常识,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则需进一步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中所起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将这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即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披露或者虽然被披露但是与对比文件1无法结合,又或者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并且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
将本申请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对比分析后,确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请文件及怎样修改申请文件。
若不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即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可以不用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必须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原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如原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当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可以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可使申请具有实质性特点的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其保护范围作进一步的限定,或者将通知书未做评论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对说明书作出适应性修改。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时,还应在意见陈述中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原权利要求确实无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可使申请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内容,则需要将相关文件如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比文件等转发给发明人,并告知其情况,请发明人从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本申请是否确实没有实质性特点的内容,同时也是给发明人一个缓冲认识的机会。若发明人提出了修改申请文件的修改方案,则应当根据发明人的指示尽可能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每项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都应作出回应,切忌漏答或忘答某项审查意见。
当然,如何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更好的答复,还需通过实践来积累和总结经验。佰腾专利巴巴IP工程师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申请专利找专利巴巴,快捷、安全、优质、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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