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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机构分支机构(专利 *** 机构分支机构的财务)

专利 *** 分支机构权限有哪些?比如专利提交通道、纳税等~

专利 *** 机构有很多,大都可以办理知识产权的相关业务,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申请,版权登记等等很多,更多可以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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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管理办法(2019)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 *** 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 *** 机构以及专利 *** 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 *** 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 *** 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 *** 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 *** 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 *** 行业组织。专利 *** 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 *** 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 *** 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 *** 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 *** 机构、专利 *** 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 *** 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 *** 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 *** 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 *** 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 *** 行业组织和专利 *** 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 *** 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 *** 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 *** 管理系统,方便专利 *** 机构、专利 *** 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 *** 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 *** 机构第九条 专利 *** 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 *** 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 *** 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 *** 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 *** 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 *** 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 *** 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 *** 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 *** 业务。

专利 *** 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 *** 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 *** 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 *** 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 *** ”或者“知识产权 *** ”等字样。专利 *** 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 *** 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 *** 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 *** 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开办专利 *** 公司的分公司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一、办理一个专利 *** 公司需要什么样具体资料、流程和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专利 *** 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所=3名、公司=5名、具备开分所=10名)具有专利 *** 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 *** 人资格的 *** 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 *** 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 *** 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 *** 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 *** 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 *** 机构章程;

(三)专利 *** 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 *** 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二、办理一个商标 *** 公司需要什么样具体资料、流程和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 *** 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可以和专利 *** 公司合为一个公司来办理吗?

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同时开办。

专利 *** 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专利 *** 机构承办下列事务:(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 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 *** 人担任专利顾问;(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专利 *** 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专利 *** 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 *** 机构以及专利 *** 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 *** 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 *** 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 *** 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 *** 机构和专利 *** 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专利 *** 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利 *** 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 *** 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 *** 师执业经历。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 *** 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 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 *** 师执业经历。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 *** 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 *** 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 *** 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 *** 业务。

专利 *** 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 *** 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专利 *** 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 *** 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 *** ”或者“知识产权 *** ”等字样。专利 *** 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 *** 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 *** 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 *** 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 ***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 *** 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 *** 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 *** 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 *** 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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