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光伏发电占用耕地(随州光伏发电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农村光伏发电占用基本农田,这是正确的吗?
农村的基本农田是必须得到保障的,任何理由都不足以成为侵占农村基本农田的借口,毕竟我国的人口数量非常多,为了保证粮食的有效供应必须有足够多的土地,包括光伏发电,包括环保包括建设各种各样的住房。因为农村耕地的红线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保证大家的粮食安全。
光伏发电之所以没有大规模的应用,就是因为它本身的发电效率比较低,如果这东西作为一个补充性的东西,就是放在家里闲置的屋顶上面,因为屋顶既平常没什么用处,闲着也是闲着放在上面,可以多少能创造一点价值。这个光伏发电,机组本身质量没问题的情况下,发电条件比较好,基本上5年到10年的时间就能把这个成本收回来。但是占用基本农田这点创造的收益就完全不值得的了。
先不说基本农田一年能创造多大的粮食供应的意义,就是说创造的经济产值,北方的玉米,南方的水稻,一亩地的经济产出达到1000块钱,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去掉各种成本500块钱也差不多,光伏发电机组占用一亩地的空间,他一年能发出来500块钱的电吗?也就是1000度电,这个光伏发电机组本身没有成本的吗?每年还要占用土地的成本,那什么时候能实现回本啊?
这个根本就不合适,更好的选择就是把光伏发电的相应台能板放在闲置的地方,农村的各家屋顶不晾粮食的时候是完全可以利用起来的,这可能创造不了太大的价值,但满足一个普通家庭的日常用电是差不太多。如果未来能够把光伏发电机组相关的成本进一步控制的话,推行起来效果会更好。
光伏发电厂建设在耕地上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来说,这一类的发电厂建设用地是比较具有科学性和考究性的,不会随意建在耕地上,这样达不到科学安全的使用效果。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
耕地分类
水田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旱地
旱地:指除水田以外的耕地。旱地包括水浇地和无水浇条件的旱地。
水浇地
水浇地:是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
无水浇
无水浇条件的旱地:是指没有固定水源和灌溉设施,不能进行正常灌溉的旱地。
耕地有什么用途?
耕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小麦、玉米、蔬菜、莲藕等农作物。
创新保护方式,深化农村土地整治。
城镇化过程中保护耕地资源,是一个保护耕地与开发耕地相结合的过程。
要将深化农村土地整治作为新时期耕地资源保护的重中之重。
将农村土地整治的对象和重点逐步转移到人口减少地区的农村建设用地上,实行农村建设土地弹性退出机制,
建立农户宅基地退出复垦服务体系和新增耕地指标市场机制。要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光伏发电不得占用农用土地是真的吗?
看是什么样的农田,但总体上说你这句话说的是对的。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
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据国土部网站消息,国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意见强调,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意见要求,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意见强调,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同时,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意见要求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开展专项监测。
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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