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利申请复审办理条件(专利复审申请书)
专利复审的条件和具体程序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专利复审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进行专利复审的条件有什么?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复审有哪些规定?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请人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请求复审的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部门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认为应当撤销原决定的,应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复审委员会据此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 会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陈述或修改意见,期间届满,视为请求人撤回请求。
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示决定之日起3个月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