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专利挖掘工作的通知(专利挖掘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以下三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之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处罚;
2、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之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处罚;
3、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之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三种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三、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专利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不服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所作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仍应以在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2、在专利侵权的诉讼过程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 , 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之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四、尽快配备审判干部,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
专利诉讼是科学技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工作,专业技术性很强,涉外案件较多。承担专利审判任务的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需要,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特别要注意适当选配学过理工专业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专利审判工作,并且至少要能够组成一个合议庭。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案件时,要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科研单位、生产部门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可以聘请他们作临时的或者长期的技术顾问,也可以请他们担任技术鉴定人,还可以邀请他们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专利审判工作。
专利审判是一项新的工作,各有关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专利审判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专利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令, 并注意通过审判实践, 总结专利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如何组织单位开展专利申请的通知
范文: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我局近期组织开展201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二、申报受理
(一)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推荐。
(二)高校及其附属医院由市教委受理并初审推荐。
(三)事业类科研院所由市科委受理并初审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事业单位注册或登记证明。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20日。
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归口申报;受理部门组织好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按时将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根据《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认定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专利申请可去 金蓄专利 问下,可打包办理,费用很少
科技型企业如何做好专利的挖掘工作
调动技术人员的发明积极性。一个很细微的环节,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发明介入,就是省时省力最终高效节能。
发挥员工的改进积极性,生产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改进的,通过设备改进,一项新的使用新型就产生了。
很好的鼓励制度是保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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