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布局中分案申请的策略(专利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如何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照审查员的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设立分案申请制度的本意是考虑到当一件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救济方式,是给予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不能被保护的其他发明创造以保护的一种救济途径。
此外,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申请,享有其特殊的权利,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日。同时,提出分案申请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另外,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审查员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应与原申请一致,发明人也应与原申请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是以原申请的状态为依据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审查员已对原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分案申请应当在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即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另一种是审查员未对原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且原申请尚未被驳回、也未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案件分析※
某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于2008年2月29日已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该申请人再次分案申请A2针对的分案申请A1已授权,审查员未针对该分案A1申请发出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
由上可以看出,申请人提交再次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状态已不满足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申请人应当提交审查员针对分案申请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申请人如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该分案申请应被视为未提出。
但是申请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而是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人与审查员讨论内容的表格。该表格内容记录了申请人与审查员关于分案申请的 *** 沟通内容,提及修改后的申请文本可能涉及单一性的缺陷。上述这份表格是否合规呢?是否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明文件呢?
依据书面审查原则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即一件专利申请如若存在单一性缺陷,审查员应于审查意见中告知申请人该缺陷并指定修改的期限。因此,上述表格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替代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作为相应的证明文件。
※分案申请的优先权※
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的申请,作为原申请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可以享有原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也就是说分案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是基于原申请中优先权的状态决定的,如果原申请要求了某项优先权,并且该项优先权成立,则分案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保留该优先权日;如果原申请没有要求或者要求了但并未享有某项优先权,则分案申请也不能享有该项优先权。
然而,分案申请并非天然继承原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分案申请本质是一个独立的新申请,适用于各种法定的期限,其优先权声明的提出时机也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在提出分案申请时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
同时,分案申请也具有区别于一般申请的特殊性,如果分案申请提交时未提出优先权声明,而分案申请的内容实际涉及到优先权,那么分案申请如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则在后续的实审程序中,原申请可能影响分案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分案申请丧失新颖性而不予授权。
对于这种情况,为更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在实际审查流程中,也给予申请人以救济的途径,给予申请人恢复该项优先权的机会。申请人可主动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费。
由上可知,分案申请是否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的权利,对于分案申请本身意义重大,可能直接影响分案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因此,为使发明创造能够取得更大限度的保护,避免由于恢复权利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注意在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提出声明。
分案申请有哪些好处?
分案申请的好处如下:
1、分案申请专利授权成功率提高,节省专利授权时间;
2、分案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专利储备,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资金等多种 *** 资格认证增加筹码;
3、分案申请作为专利布局战略的手段之一,可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设置路障的目的;
4、分案申请可以让申请人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什么是专利分案申请?专利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之所以有分案申请这个概念,是因为它是基于专利的一个特性来定的,即专利的“单一性”。所谓的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为了图方便/省钱/或者其他理由,在一件专利申请里包含多个专利技术,则要么审查员会主动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分案,要么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分案申请,让一个专利变成多个。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有什么好处?
一、如果企业需要多个专利,但是技术研发的量并不多,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等到专利下发的审查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大问题可以给予授权时,申请人就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这样既保证了授权率,又保证了申请的量。
这种情况适用于在一个技术点上可以衍伸出多个辅助技术的情况——
比如发明人在研发一种药物配方的同时,又研发了该种药物特定的制备工艺。
像这种“模糊状态”的技术,在该技术本身质量很好,且找了优质的 *** 人的前提下,就可以采取先申请后分案的处理方式。
二、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率。
因为专利是通过人工审查的,而个体对技术的理解都是有偏差的,那么就很有可能发生审查员多次下发审查意见,申请人多次沟通却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
而此时如果提出分案申请的话,由于专利审查是采取随机派件的方式分配审查员的,就等于有机会“更换”了审查员。
这样的话,等于有了一次重新审查的机会,而因为不同审查员对技术的认知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专利获权的成功率也会大大提高。
三、对专利的布局“保密”。
专利是通过公开换取保护的。一旦公开,竞争对手也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技术结构。
而申请人如果前期把一个系列专利“打包”进行申请、并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分案申请,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可以迷惑竞争对手,让他们摸不清楚申请人套路和目的。
专利布局,你知道怎么做吗
目前,企业对专利申请的认识多数局限于技术方案本身,或者产品本身所应用的技术,或者发明本身在产品上的应用,导致获得的专利形成的附加值低,不利于企业市场利益的实现。
1扩展布局法——保护“发明思想”才是王道
由于研发工作受实际需要的影响,很多发明仅仅是得到一种发明人认为最理想的实施例,或者找到了一种具体的实现方案,导致在专利申请时,撰写得到的权利要求往往很单一,保护范围狭窄,也很难获得多样化的权利要求或专利申请,保护范围自然受到制约,对竞争对手的限制必然不足。这样不仅难以有效排挤和限制竞争对手,更不能增加研发的附加值,反而可能会给竞争对手形成技术启示,“引导”竞争对手超越自己。
现有的专利申请模式,无论在专利申请布局、还是在权利要求布局方面都没有对此给予足够重视。“权利要求应该积极去保护你的创新点子,而不是消极去保护你所想到的具体做法”,相应地,好的专利布局能让发明的“思想”统领全局,通过对发明点本质的分析,借此进行专利布局,积极保护发明的“技术思想”,而不是单一的技术方案,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扩展布局法,是对实现发明技术思想的一系列技术方案所进行的专利布局,“由表及里将发明本质化,本质方案化,方案具体化,具体多样化”是其精髓所在。通过对发明本身的技术方案(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实施例)的分析,对核心发明点进行抽象、概况,得到概念化的发明点本质——发明的技术思想;如果该概念化的发明点能够转换为符合专利法保护要件的抽象技术方案,将其作为独立申请,构成该发明的核心专利,实现以“有限的权利要求”来限定“无限的发明方案”;如果概念化的发明点无法构成抽象技术方案,则将其演变为能够实现该发明点本质的一系列技术方案(包含发明本身的技术方案),根据得到的系列技术方案形成多个子专利。
采用该 *** 能够对实现发明技术思想的一系列上位化或具体化技术方案的保护,构成对发明在纵深方向的专利布局,拓展了发明的深度,有效防止别人的回避设计,并可形成一定的迁移性,为下述“迁移布局法”的实施奠定基础和提供支撑。从布局效果上看,可形成以发明点本质为中心的放射性专利布局。当然,该 *** 还可以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实现基于其发明技术思想的专利布局或回避设计,并超越竞争对手。
该 *** 适合于比较核心或基础发明的专利布局。同时,还需要注意:
对于无法进行抽象概括的发明,例如发明点很不明确,甚至就是“组合叠加”的发明,不适宜该 *** ,当技术思想无法得到保护时,就只能保护发明本身了。
使用该 *** 时,不能脱离现有技术,对于核心技术,原创性越强的效果越好。如果并非原创性发明,或概况后,发现涵盖了现有技术方案,此时应以抽象概念化的技术思想为指引,剔除现有的技术方案后,分别拟定具有创造性的多个独权,或者多件专利申请。
2、迁移布局法——发明的“72”变
现在很多申请人不注重技术方案的移植应用,使得发明的应用领域受到很大局限,专利布局更没有考虑迁移,导致可能形成的专利附加值不能得以体现。这就如同我国发明了火药,却没有对火药的应用进行移植扩展,反而让西方列强应用火药而提前进入热兵器时代,就是一个反面典型。
迁移布局法,是将发明涉及的内容移植到其他产品、 *** 、技术、甚至其他技术领域的可能应用而进行的布局。由于技术存在通用性和可移植性,发明中的某一技术手段完全可能通过迁移,扩展应用到多个领域,拓展发明的宽度;通过对发明的“由近及远,深挖扩用”,拓展发明的应用路径和领域,实现专利布局的横向扩展、多面性和多样化。在实施时,根据发明的特点,可以从发明的思想迁移、结构迁移、原理迁移、 *** 迁移、技术手段迁移、技术问题迁移、用途迁移等方面进行分析。
3、替代布局法——让产品“独霸天下”
俗话“成功的道路千万条”,能够实现发明目的技术方案也不止一个,如果仅仅通过专利保护自己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其他人完全能够使用其他替代技术方案来分割市场,影响企业的市场利益,只有让别人穷途末路,才能有效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而独步天下。
替代布局法,基于自身实施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发明目的),将实现该发明目的的其他多个可能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布局。
4、特征替换布局法——动而生辉
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中,肯定存在某个、甚至某些技术特征可以予以替换而实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甚至带来更好的技术效果,这为竞争对手的回避设计带来了机会。特征替换布局法正是对此的防范。
特征替换布局法,是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中某些或某个技术特征、特征组合等进行替换,或变换各个技术特征的组合关心形成的新技术方案所进行的专利布局。所替换的技术特征或特征组合可以是功能、效果或结构等相近的部件、成份、步骤等,或者根据相应技术特征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替换,或采用形态分析(创造技法的一种)得到尽可能穷尽的替换方案,甚至发现打破常规的替换方案。将特征替换后形成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布局,防止竞争对手可能的回避设计,还可能通过此布局 *** 形成意料之外的“新发明”。
5、阻击布局法
阻击布局法:在分析竞争对手技术的基础上,找到其技术方案突破点或者必须经过的环节,对此进行专利布局,阻碍竞争对手所研发技术的实施,拖延其产品上市时间,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力,保障自身市场利益。
6、迷惑布局法——专利迷魂阵
迷惑布局法,是为迷惑竞争对手,防止竞争对手的技术跟踪和障碍设置而进行的专利布局,是有意释放的“烟雾弹”。专利布局中除了对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提交专利申请,还需要对主专利中的某些特征进行处理,形成新的申请,甚至可能是无法真实实现的技术方案,迷惑竞争对手;以及申请一些完全与研发方向不一致的专利申请来迷惑竞争对手。如果迷惑专利能够让竞争对手认为是重要专利,这才是高水平专利布局的体现。
7、发明改进布局法
发明改进布局法,通过对自身或竞争对手的发明进行改进、完善,形成新的技术方案所进行的专利布局。其可以是改进、减少某一或某些技术特征,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找到其缺陷进行完善等。该 *** 用于实现外围专利的布局,当然也可为竞争对手制造障碍。
8、散点布局法
散点布局法,是对一个完整的产品、 *** ,以及所涉及的产业链中不同的发明点所进行的专利布局。由于这些发明点往往其位于产品或 *** 的不同位置或环节,在专利布局关系上形成多点组合。这种 *** ,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
9、交错布局法
交错布局法,是对一个完整产品或 *** ,以及所涉及的产业链中各个部分之间的特有关系构成的发明点,采用相互交错、关联的方式进行专利布局,在产品或 *** 、以及整个产业链上形成交叉、网状的专利组合,通过专利布局将各个环节捆绑在一些,形成统一的专利整体。
此外,在专利布局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副产品——“意外的发明”进行专利布局,实际上很多重要的发明都是研发中副产品,例如火药就是炼制仙丹过程中的意外发明。这种布局往往能为实施者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上述布局设计 *** 应该根据项目情况综合使用,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多角度的布局,实现交叉防护。专利布局是一项系统工程,即是技术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更是经营管理问题,布局设计中不仅受到技术发展的制约,还要考虑时间因素(申请时间、公布时间、申请进度控制、授权时机把握等),更要配合恰当的申请策略(如文件撰写方式、权利要求布局与架构、优先权、分案申请、隐含信息公开、答复技巧及应对措施等)来实现。
分案是什么?如何进行专利分案申请?
分案?如何进行专利分案申请?其实具体来说是专利分案,分案经常与专利申请挂钩,那么专利分案一般什么情况会出现?为什么要进行住哪里分案,分案又对专利人有哪些好处?这些问题我们以下将逐一解答,分案让专利时间更大化的专利权要求,分案能更大显限度的发挥专利的作用。如何进行专利分案申请所谓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外观设计申请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之前或者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而申请人如果提出分案的话那么就需要遵循以下的条件进行专利分案: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三、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那么还有那些情况下专利分案会遭到知识产权觉的拒绝呢?例如专利申请是被驳回了、或是自己专利撤回,视为撤回的情况;其次还有最为本质的原因是,专利本身不具备专利审查的三性特种因此不能给予申请,这种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需要住专利人填补专利缺陷,专利符合之后方可对进行专利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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