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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美集团被控骗贷420多亿元 行贿1500多万元

访客 安全防御 2021-10-15 1109 5

备受关注的广西中美天米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美天米集团)被控单位骗取银行贷款及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于2017年1月首次开庭休庭后,今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复庭审理,5家受害银行 *** 人参与诉讼。

广西中美集团被控骗贷420多亿米 行贿1500多万米

吴东。图片来源: ***


单位和13人一并当被告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称,经查明,中美天米集团为实现单位利益,通过操控多家贷款主体(大部分系关联企业,少部分为借壳企业)和他人向银行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直接提供和授意贷款主体向银行提供虚假申贷材料,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获得巨额放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被控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同时涉嫌单位行贿罪。

被控涉嫌骗贷和行贿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中美天米集团以被其操控的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他人名义,以票据承兑、信托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通过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等申贷材料; *** 虚假土地权属证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土地评估报告,虚增土地评估值等手段,分别向5家银行骗取贷款394笔420多亿米。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已结清267笔共计312多亿米,未结清127笔共计108多亿米。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共同作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中美天米集团为能在两家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向各银行董事长或相关负责人送予财物共计652万港币、人民币91万米、1万美米,价值人民币920多万米未遂房产两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多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美天米集团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谢世明、黄绍滨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米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财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期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米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两被告人对指控有异议

庭审中,除被告人吴东和吴洲外,其余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东表示对骗贷罪指控不予认可。他辩称,自己是其中一家银行的大股东,且与该行签订有银企协议,与银行方有“投一贷十”和“存一贷三”的约定,且他控制的企业贷款并没有给各银行造成损失,不应构成骗贷罪。至于集团提供申请贷款材料真伪问题,被告人吴东称,应由银行审核材料是否造假,银行方面是明知的。对于单位行贿罪名和送予他人钱财的数额的指控,被告人吴东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即他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给予他人上述财物数额,但辩称其中存在索贿,有部分行贿款被对方主动退回,也不应构成行贿罪。至于他授意手下给予银行中层干部的财物,吴东辩称这是给对方加班加点的“辛苦费”。

另一被告人吴洲则辩称,自己并非中美天米集团的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他对指控其骗贷罪不予认可,一是银行并没有损失,二是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吴东、吴洲和吴浩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行贿事实及骗取银行贷款案,应属自首情节。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东、吴浩和吴洲均不属于法律规定自首情节。吴浩和吴洲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某银行董事长李耀清被故意伤害一案中,牵出骗取银行贷款案。被告人吴东在单位行贿案中,尽管其供述他人受贿情节,但属于对同种罪行主动供述,不属于自首。

8月2日下午5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8月3日,该案仍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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