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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与宗法制(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武王灭商建周和周公东征平叛后,周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统治,建立了以血缘关系和亲戚关系为主的分封制和宗法制,使得周王朝的统治从一域覆盖到全境。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分封制

周初的大分封有两次,一次是武王分封,一次是周公分封。分封的对象有姬姓子弟(武王兄弟、子侄占大多数,少数为姬姓远亲)、古帝王之后(神农氏、黄帝、尧、舜、夏、商的后人)、异姓功臣(姜子牙)。据史记载,周初一共分封了71个国家,其中由姬姓为国君的国家就有53个,按照公、侯、伯、子、男分为五等爵诸侯国,达不到五爵的称为附庸国(所以我认为分封国家的数量肯定不固定为71国)。所封之国称为“诸侯国”、“封国”或“藩国”,统治封国的君主被称为“诸侯”、“藩王”等。按分封制规定,诸侯必须承担服从周天子命令、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同时,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又对卿大夫再分封,卿大夫再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级承担相应义务。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统治阶级等级制度。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周初的“封邦建国”,目的在于“以藩屏周”,不仅加强了周王室的统治,促进了边远地区的开发、交流和民族的融合,我认为同时也是一次周王朝的对外再征服,把原属于戎狄蛮夷的地区,通过分封诸侯的统治,逐渐同化为周土,是促进中华趋于大一统的之一项伟大措施。周朝后期,随着诸侯国发展的不平衡,势力强的逐渐吞并势力弱的诸侯,并逐渐削弱周王室的权威,造成诸侯割据,最后实现中华一统。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宗法制

在分封制的基础上,周王朝完善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确定周天子既是国家更高统治者,也是姬姓之族的族长和“大宗”,拥有全国更高的政权和族权,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他嫡、庶王子则作为“小宗”,被分封为各地诸侯,他们在封国内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王位也是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子弟则作为小宗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在各自封地里又是同姓宗族的大宗,其封爵仍由嫡长子世袭继承,其余子弟则作为小宗分封为士。根据宗法制原则,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小宗必须服从大宗,诸弟必须服从长兄各级既是家族组织、大小宗的关系,又是一级国家政权、上下级关系,共同向更高的宗子周天子负责。周天子祭祀祖先的地方叫“太庙”,只有天子才有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其余诸侯以下各级,只能以自己的之一代“大宗”为始祖进行祭祀。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贵族是主要的统治阶级,同时也存在一些异姓贵族,通过与姬姓联姻,形成亲戚之国。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进一步完善了宗法关系和宗法制度,加强了周天子对异姓诸侯国的统治。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和宗法制
 
 
 
 

完备于西周的宗法制,影响了后世近3000年的奴隶制、封建制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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