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半旗是当今世界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其实这一礼仪起源于英国,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了,它最早见于1612年。
1612年的一天,英国一艘名为“哈兹·伊斯”号的船,在探寻由北美北部通向太平洋的通道时,遭遇了北美洲海岸爱斯基摩人的袭击,船长不幸遇害。在返航的时候,船员们将桅杆上的旗帜下降了一段距离,以此向已故船长志哀。
当船只进入到泰晤士河时,人们见桅杆上的旗半未升到顶端,不知何意。后来向船员一打听,才知道是为了悼念死去的船长。到17世纪末的时候,这种志哀方式逐开始传到大陆上,并逐渐为各国所采用。
我国降半旗的标准:
降半旗是一种国家行为,一般是在某些重要人士逝世或重大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来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和悼念。在我国,关于降半旗有着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之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今日清明,共寄哀思!致敬英雄,缅怀同胞!你们永远活在我们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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