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口中的双轨制,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两种待遇计算不相同的方式。
双轨制产生的历史
在197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包含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文件中明确,所有退休人员领取的待遇叫做退休费。
退休费的标准实际上是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来执行的,都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不过劳动保险制度,在60年代由于各种原因终止了。相应的养老费用,改由企业和用人单位承担。
可以说,1978年前后的养老模式是基本相同的。
进入1986年,国家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同时建立了退休养老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的前身。1991年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部企业人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80年代到90年代初,实际上是企业待遇更好的年代,很多人愿意转业到企业中。那个时候,有一句话叫做“造 *** 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资制度僵化,各种福利和收入水平明显不如企业甚至自由职业者高,那个时代流行的方式叫“下海”。
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背景。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来确定退休待遇。一般来讲,按照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确定待遇高低是最正确的。因此,国家建立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方式。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整个90年代一直到2005年,国家一直在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相关制度并不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并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就出现了养老制度的双轨制。
双轨制的终结?
国家从2014年10月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了,不再是退休费。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和企业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完全一致,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
之一,完全一致的条件限定于基本养老保险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职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机制,这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企业也有企业年金制度,不过目前仅仅覆盖2300万人,占比不足企业就业人员的8%。
第二,新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仅限于2014年10月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此之前参加工作,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过相应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年限是指2014年10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年限是指1995年前后各地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式之前的缴费或者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上,视同缴费指数是根据原先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方式,按照职务、职称等级别因素来确定的。
另外,没有参加房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仍然还可以领取到一定的住房补贴。这属于单位福利,在企业退休的人员是一般享受不到的。
综上所述,退休双轨制实际上也是一个慢慢并轨的过程,时间跨度会比较长,还是需要耐心等待。相对而言,退休制度的差异会越来越小。企业的工资制度灵活,只要有能力、岗位好,就能够挣取更多的工资收入,用于弥补养老金的不足。机关事业单位都是对外公开招考,有条件的年轻人羡慕这样的待遇,也可以考取相应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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