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不尊之源头在哪里?
2020年4月24日19时许,79岁老太杜某在华阳街道顺河街邻里汇小广场跳坝坝舞时,将玩滑板车的5岁男童郑某绊倒,致其面部着地。郑某的爷爷奶奶发现郑某摔倒后,便上前询问,发现孩子郑某并未受伤,便继续陪同其玩耍。2020年5月22日,事情经 *** 曝光后,引发了网友对老人集体声讨。杜某“委托其儿子女儿”向郑某的父母当面致歉,郑某父母表示谅解。
不谙世故之小孩踩着滑板车穿行于本就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的舞场,应该不能算错,然则,也或被惹恼了的该老人绊倒孩子却显见的是故意为之。真要是摔出事该咋办?只是道歉了之这等轻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的尊老爱幼就如此回报?七十九岁的人了,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应知道什么叫道理。倚老卖老,为老不尊。全网谩骂声讨不是偶然的,该79岁的老奶奶从始至终也没有把孩子扶起来,人们心中的怒火非但没浇灭,反而越少越旺了。和年轻人抢座位,不让座还打人,公共场所横行霸道等,应该说人们对类似老年人倚老卖老之过火行为积怨已久,对该79岁老人吐槽只算是一次集体发泄。
我国《民法》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 人 *** 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我们现实中的一些老人风烛残年身体欠佳,有些人甚至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他们可能已经属于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了。究竟是还是不是?这正是老年人问题不断纠纷不断之总源头。
老人在公交车地铁上动手打人,理由非常简单粗暴,只因年轻人没给他让座。这些老年人的过火行为给被打者身心造成伤害,败坏了社会风气,且在公交车上还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已然涉嫌扰乱社会治安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然则,在老年人犯罪处理的方式 *** 上,我们最常见的是和稀泥而不了了之。现实情景是,年轻人打老人是犯罪,要受法律惩处道德审判;反之,“老年人打年轻人却是白打”,因我们道德伦理上支持老年人,甚至如今在法律上也对老年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正因为如此,很多老年人以为年龄大资历深处世久,年轻人不敢把自己怎么样,法律也不会将自己怎么样,以致为老不尊而发展到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地步。现实中,老年人打年轻人,年轻人只能选择躲而不能反击,避无可避之时才可适当防卫还不可过当。因一般老年人都体衰力微,其伤害有限,即便打人的老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防卫者防卫过当致老人死亡,也不但要承担属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之奈何?
本案之涉事老人顶不住舆媒压力而道歉了,民众之质疑在,为何其是“委托”亲属道歉,而不是当事人自己亲自来道歉?难不成绊倒小孩子的时候,自己属于行为能力人,到了道歉的时候,就不再是行为能力人了?就因为他她是老人,其一切之任性行为,我们就必须选择原谅吗?小男孩玩滑板车,确实是闯到了舞群中,影响到老人跳舞,但至少也应该是劝阻,而不应该是对自己的小孙孙小曾孙直接选择动粗。对该老人之行为,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原谅之理由。
现实中最让人无奈的就是倚老卖老的熊老头老太,他们比孩子更让人头疼,打不得骂不得说不得,以致强行插队强行要求让座碰瓷讹人等恶性无所不用其极。同样的情形到了美国加拿大会如何?据报道,许多中国公民到美国都被逮捕和处罚,甚至被警方拘留,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公共秩序和扰乱公共安全。据美媒报道,一中国女性摇摇摆摆地进入星巴克专卖店,高峰时期顾客们都有序排队,她无视前台要求服务员提供她的热水,态度非常嚣张,服务员拒绝了她并告诉她排队。该女人听到之后转身愤怒地离开,从其他顾客那里拿走了一杯热咖啡,直接泼在服务员面前。她将面临长达10年的监禁!温哥华报道,一老太太带着孙子抄近道节省时间,一辆汽车撞来。尽管老人没有受伤,主人迅速做出反应并及时制动。车停在她身边。老太太在她孙子面前摔倒了。老人要司机对此负责。司机别无选择,只能让警察处理。警察来后判老太太全责,老太太一听就哭泣闹事说警察欺负她们,直到老人的孩子们来到这里。老人不仅没有得到便宜,还让被罚1万美金。
为老不尊之源头在哪里?在礼仪之邦尊老爱幼等名头下,我们整个社会缺失于法治,特别是在究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之界定上含糊不清。我们现实中的一些老年人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而违法犯罪的时候,表现的是实实在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当我们的法律我们的道德对其清算的时候,他们就变成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为老不尊之违法犯罪几乎零成本,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