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修改如何不超范围(专利修改内容)
发明专利答复技巧之九:修改超范围
1、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3、专利授权程序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时,增加的内容在原专利申请文件中虽未予明确记载。但已为原专利申请文件隐含公开,则该修改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得到允许。
修改超范围
1、法律分析: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更高院对一审法院在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时采取的比对方式做出纠正,认为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应以原独立权利要求为基准,即被修改的权利要求4应和原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而非与其最有对应关系的原权利要求4进行比较。
3、开发票时不能超过500,是税务局根据其月销售额核定的。
...附图标记并未出现在附图中”怎么答复才能修改不超范围?
1、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 顺序编号排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2、说明书附图属于说明书一部分,删除说明书附图相当于修改说明书,一般而言,审查员是不可能允许这样操作的。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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