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及实施细则20条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2款)
知产凶猛之审查员的自白
文:宋万明
熊掌喂羊快步走入北京市复审委口审厅,紧跟其后的是知识产权经理阿西达卡,离口审开庭还有十分钟。
“说说此次诺斯公司无效安倍公司两项专利你认为关键诉讼点在那?”
“熊总监,安倍公司的这两个专利均是从在美华人Rye那里 *** 过来的,而Rye向美国申请专利时并未提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保密审查,因此Rye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两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熊总监拿起一叠厚厚的资料翻开了一会儿,表情严肃的说道。
“熊总监请放心,这次专利无效案宣判结果一定是我们胜诉,就算安倍公司的舰总监有再强大的公关手段也难逃我布下的天罗地网!”
阿西达卡自信的拉了拉脖子上的西装领带,他心想对他这样毕业于北京某著名大学的人来说这点底气还是有的。
口审厅正前方合议组成员已迅速落座,右边安倍公司派过来的四位代表也从容落座。
一股紧张的氛围弥漫在空气之中,双方代表眉眼相对剑拔弩张。
突然合议组传来的一阵声响打破了沉寂,气氛瞬间缓和了下来。
“根据专利法第45、46条的规定,对20**********.7号,名称为“多功能智能手机”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口头审理,涉及编号分别为4W***140、4W***147的二个无效宣告请求,为方便描述,以下简称为之一请求、第二请求。”
参审员花姐对着话筒严肃庄重的宣读着诺斯公司请求无效安倍公司两项专利的相关信息。
“之一请求人(4W***140):金华诺斯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庭人员:熊掌喂羊(IP总监), *** 权限:一般 *** ,之一发言人:熊掌喂羊,第二请求人(4W***147):阿西达卡, *** 机构:N市亿佳知识产权 *** 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庭人员:驻足(专利 *** 人), *** 权限:一般 *** ;之一发言人:驻足。”
“专利权人杭州市安倍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庭人员:舰长(IP总监),一般 *** ;沙沙 (专利部主管),一般 *** ;DRAGON(专利高级分析师),一般 *** ;王小五(无效诉讼律师),一般 *** ;之一发言人:王小五。”
合议组参审员教授严肃的看向正前方声音洪亮的说道。
“请两位请求人陈述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
熊掌喂羊用手帕擦了擦额头的汗随即斜眼看了一眼舰长说道。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会,我司金华诺斯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提交19份证据。根据专利法相关条款及实施细则,我司认为多功能智能手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保密审查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舰长快速的翻看了诺斯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及中文译文,随后表示对证据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无异议。
驻足等待其他两位发言完毕后用精炼简洁的语言快速说道。
“我的当事人阿西达卡共提交23份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我的当事人认为多功能智能手机(以下简称本专利);
1、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
沙沙立马站起身来朝阿西达卡说道。
“关于请求人阿西达卡提交的证据我们仅收到请求日提交的文件,仅收到证据1-18,未收到补充意见及其所附证据。关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我方在庭后会提交意见陈述。”
合议组参审员花姐翻开相关文件说道。
“关于之一请求人提到关于专利法第20条第1款。”
熊掌喂羊立刻补充道。
“专利权人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的请求书,未经过保密审查,而向美国申请专利。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无效。”
王小五冷静缓和条理分明的说道。
“我反对之一请求人陈述的意见,本专利的申请人是rye,美国专利的申请人并非rye,没有证据证明rye与美国专利的申请人是同一人。其实本专利的发明人是美国专利的申请人,而在国内专利授予rye,目前,我们已经提交著录项目变更,将本专利的发明人变更为赵俊宇。”
熊掌喂羊懊恼的说道。
“安倍公司主张本专利在美国完成,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沙沙表情由紧张变得自然从容,她马上补充到。
“美国专利和本专利有关联,实际上本专利的发明人应当为赵俊宇,是赵俊宇在美国完成的”
驻足看了看手上的手表,又顺势观察了周围人的神态,他把握十足的快速说道。
“本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均为rye,并要求过费用减免,并得到许可,由此证明本专利是rye在中国完成。关于专利法第20条,限定的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与发明人的国籍无关。审查历史文档证明本专利未经过保密审查。我方认为,焦点是本专利是否在中国完成,而我方坚持认为本专利是在中国完成的。”
舰长风轻云淡的看向王小五,王小五赶忙补充到。
“我方反对第二请求人的说法,赵俊宇在美国的专利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是在美国完成后又在国内提交申请的。”
合议组参审员教授看向辩论双方,过了一会儿缓缓说道。
“休庭十分钟。”
熊掌喂羊快步走出口审厅,他解开西装的扣子神色暗淡的看向地板,风吹过熊掌喂羊的发梢,阿西达卡站在他的身后一直默默的看着,他们的记忆被带回了五年前。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审查员,我宣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忠实履行审查员职责,尊重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奋斗!”
那些宣誓的声音彷佛依然回荡在耳边,在做企业IPR之前,阿西达卡和熊掌喂羊的工作是专利审查员。
那是一个落叶缤纷的秋季,阿西达卡和熊掌喂羊是同一批加入N市中心的专利审查员,他们一起经历了7个月的魔鬼式封闭训练,通过试炼的他们成功的入职N市中心局。
“阿西达卡,你这创造性标准要求太高了?居然用了6篇对比文献评创造性?”
资深审查员花姐将阿西达卡叫到办公室气愤的说道。
“花姐,你仔细看看这个专利文献的区别技术特征实在联系不上来,各篇对比文件对技术特征公开简直一模一样,我不去评创造性有点说不过去,所以我想着先试探一下申请人,只要答复理由靠谱,比如技术特征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某些技术特征结合克服了困难取得了好效果,或者某些特征组合不可分割所以我们在认定方面判定失误,但凡意见里有一条类似的理由,我就立马授权了,说句实在话,我本来等着他答了这一通就授权的。
“那为什么最后驳回了?”
“ *** 人陈工火气冲冲的说我是不会审查的新婶,还说自己从业几十年,认识我们局里很多大佬,然后说我们局里有规定不能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评创造性,他的答复除了自夸技术牛逼的几句空话,什么靠谱的理由都没有;我好心提醒他审查指南没有这样规定,让他加一点理由。”
“他怎么做的?”
“陈工压根不理我呀,我等到答复期限结束也没等来新的意见,我当他是老前辈,还打了 *** 提醒了几次,我说他这个专利要授权的话万一质检肯定会查出二类问题。花姐,您说我该怎么做?”
花姐反复翻看了相关卷宗,无奈的叹了一口气。
“按照驳回处理吧。”
原本对审查工作怀着一腔热血的熊掌喂羊,在每天无休止的审查技术工作中日渐消瘦,醒也想,睡也想,逛街也想,周末更是想,满脑子都是这个技术方案如何实施,技术特征是否关联,检索过程想各种办法找各国对比文件找技术的问题,如果不这样做,找不出问题,一定会被局里认为能力有问题。
年轻的熊掌喂羊在一次和 *** 人激烈的打嘴仗过程中气晕了过去,激烈的 *** 人最终被7通驳回, *** 人最终写了封信寄到局里。
“敬爱的喂羊先生,听说你被气晕了过去,我代表亿佳事务所的全体 *** 人表示对您深切的慰问,不过作为和你从业年数差不多年的 *** 人我奉劝您一句,天道好轮回。”
随着岁月的流逝,熊掌喂羊渐渐的对专利审查工作得心应手,他针对疑似非常正申请专利的手段通常是(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是(根据我局调查发现申请人居住在一栋居民楼,而在一栋居民楼里申请的24件专利领域各不相同,因此可断定申请人必无相应的研发实力和生产条件,已涉及非正常申请,严重违背了XXX政策的有关精神,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一天局领导找到熊掌喂羊,拍了怕熊掌喂羊的肩膀说道。
“小伙子啊!全中心你的驳回率是更高的,前途无量啊!”
“那里,那里,都是领导指导有方。”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随着审查任务的增加和压力指数的暴增,N市局里来一批新人,又一走一批老人,阿西达卡亲眼目送了3年前带自己的师傅一一离开,对于审查员来说三年是个坑,尤其是阿西达卡所在的实用新型审查部。
在这三年的工作中阿西达卡用的最多的驳回条款就是9.1、26.3和26.4,有时也遇到案子写的无懈可击的 *** 人,每次提交过来的新申请都编的天衣无缝。
“喂羊,我跟你说件事呗?”
“达卡,啥子事?”
“那个顾晓鸣又递交了几个新申请,一看就是编的,可是我就是找不出问题!”
“你咋个晓得是编得呢?”
“因为顾晓鸣是我的邻居啊!”
“每次我听到他打 *** 都是和客户说,李总,你放心,没得事,这个案子保证通过。”
“那就让他通过啊?授权呗!”
“你不知道啊!昨天处长找我了,说我审查的专利授权率太高,而且有好几件案子被质检不合格,这个月我要吃土了。”
熊掌喂羊托着手臂沉思了一会儿,表情庄重的对阿西达卡说道。
“那个诺斯公司不是有一批多功能智能手机方案在申请吗?”
“是啊,他们申请了四五个有所关联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
“只要检索够深入,没有专利查不倒!”
喂羊对阿西达卡 *** 一笑,阿西达卡很快会意到了,用手拍拍喂羊的肩膀。
“谢谢你,好兄弟,明天请你吃饭。”
阿西达卡通过检索各国专利申请文件和各类期刊等公知文献,驳回了一批又一批实用新型,成为了实用新型审查部里数一数二的优秀工作标兵。
风吹乱了阿西达卡的头发,熊掌喂羊走入口审厅内转过头对阿西达卡说。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阿西达卡羞愧的低下头,随后立即紧跟熊掌喂羊迈入口审厅。
作者简介:宋万明,写 *** 好者,知识产权行业老司机,专利分析预警高度爱好者,乐天派男青年。
专利版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分别作了不同的界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形财产可以依财产本身本确定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权既然是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依专利权的客体本身来确定。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一份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世界各国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原则:之一种是周边限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收的文字严格地踏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更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要窄些。美国采用这一原则。第二种是中心限定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把中心四周一定范围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德国过去采用这一原则。第三种是折衷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一方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个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表明,专利权人对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权。所以,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特定的。但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在确定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时,会有许多困难,而且,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多的专利权,往往尽是采用范围比较宽的表述 *** 。所以,要确定保护范围,必须确定根据哪些资料、按照什么 *** 解释并确定专利权的 技术范围。
1.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未记载,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2)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抽象且不明确时,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作为参考资料,以解释并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将其保护范围加以明确和限定。
(3)提出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公知事实)。用专利申请时的背景技术(现有技术)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有两方面的意义:首先,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条件,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因此,申请时该专利发明创造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技术背景的公知要素,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则必须从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中排除该公知要素。但是,应当指出,是否公知要素,应根据要素与该发明创造的目的,作用的关系来判断。例如,发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冷藏温度的情况下,延长冷藏时间,为此而在电冰箱(A)中安装一只杀菌灯(B),虽然该发明中的A和B 是公知要素,但以A加B达到该发明的目的和作用,迄今为止尚未公知,所以,该发明的技术范围是A加B的结合,是未公知的,因此,该发明创造没有应予排除的公知要素。其次,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根据“申请日”以前的背景技术弄清楚,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概念术语时,根据专利申请时该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该技术课题的关系,如是未知要素,则不属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概念术语。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密胺生成物质中生产密胺的 *** ( *** 发明),“申请日”以后又弄清楚尿素也可以成密胺生成物质时,那么,此专利发明――密胺生产物质不包括尿素。
此外,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副本),人要非特别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阅览,了解其内容,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像最初申请的说明书,修改意见、驳回通知书、陈述意见书等过程的文件,表达了专利申请人的想法和专利主管机关的看法,也可以作为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参考资料。
2.按照什么 *** 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资料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构地仅仅从字而上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布景马握住专利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内在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构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它们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及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应当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即《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相同的东西,应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即所谓的“等同论”。“等同论”,就是该技术手段虽然将专利权的范围的记载事项稍加改变,仍与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达到同一目的,产生的“等同论”的情况包括:等同物、等同 *** 、设计变更、材料改换、迂回 *** 和不完全利用等几种。例如,“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是“将硝酸作为洗净剂”,如果将其换为 *** 时,二者为“等同物”。将 *** 专利发明构成条件的物质,先氧化之后再还原,等于加上了无用的条件,此即“迂回 *** ”。将专利发明创造构成条件中的一部分非本质条件去掉,但仍与专利发明创造达到同一目的,而且并不产生任何新的效果,这便是“不完全利用”。
一般地说,掌握“等同论”应宽严适度,在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发明人和利益,有利于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尽可能地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得更明确一些,使二者取得平衡。
3.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发明一般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 *** 发明, *** 发明又可以派生出用途发明。实用新型都是产品,因而可以归入产品发明。每一种发明创造――产品发明、 *** 发明及用途发明都有各处不同的保护范围。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比较确定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管该产品是用什么 *** 制造的。对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说明书中所阐明的 *** ,任何用其他 *** 制造的相同产品,都以利于侵权。因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产品制造 *** 一般仅用来说明该产品的可实施性,而不应用来限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权利保护范围。
还应当指出,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独占权,其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一些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尚未被人们知晓的用途,也应当包括在其保护范围以内。不过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这咱新用途不应包括在该产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内。
(2) *** 发明专利的范围。 *** 发明专利(包括制造 *** 、操作 *** 等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作用效果的 *** 。在 *** 发明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装备等,不应限制 *** 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3)用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用途发明可以为专利产品(或 *** )的用途发明及非专利产品(或 *** )的用途发明。实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发明专利时,必须和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因为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 *** )为前提,所以,它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只能局限于保护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说明书只限于作些澄清性的解释。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之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仿制该设计,否则,应构成侵权。所谓仿制,不仅是指一模一样的摹仿,而且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的部分。在判断时,要一者进行整体比较,凡外观设计与取得专利权风言风语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都认为二者相近或者相似,即应当认为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专利权保护至于仿制的设计产品用什么 *** 制造出来的,并不重要。第二,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在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上使用,这种专利权应当限于其应用的范围以内;而在不属于该设计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此外,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还有:①不是为了销售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计;②将用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三维产品上,或者相反;③将一顶外观设计的复制品编在一本著作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可以使用哪些法律条款来驳回一个发明专利
一、关于说明书:专利法第5条、第26条第3款、第33条;实施细则第17条;等
二、关于权利要求书: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9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第25条、第26条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等
三、其他:专利法第26条第5款或实施细则第26条;专利法第20条第1款;分案申请不符合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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