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2008年专利授权量(庆阳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授权数在哪里查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入口,输入某地区的名称,年度等信息,从检索结果数据中排除未授权的专利项目数,即为某地区某年度的专利授权量。
大多数省知识产权局有每月的下属地市州的统计数据,网站上可查。
2008年我国对《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2000 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该条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之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与2000 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证实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
(二)注重提升专利质量
《专利法》实施初期,基于当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以及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原始积累和后期增长,对于专利授权条件采取了较低的标准。比如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没有采用多数国家的绝对新颖性标准,而是采取了更为宽松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这种相对新颖性标准既减少了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负担,又适当增加了专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并增加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截至2009年3月,共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500万件。专利授权量同样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截至2008年12月,共授予专利权250余万件,近五年的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法》实施以来23年授权总量近60%。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绝对数量已跻身世界前列的同时,从有效专利持有量、关键技术专利掌握情况等专利质量衡量指标分析,我国与世界专利强国仍有较大差距。《专利法》面临的问题已经转变到如何提高专利质量,如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上。因此有必要通过严格专利授权标准等措施促进专利质量的优化。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将专利新颖性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同时,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类似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避免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引入了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通过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激励其从事外观设计创新,进而促进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作为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的一种私权,专利权以其专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使相关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为权利人所独占,并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使创新付出获得回报。专利法律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这种独占性权利加以保护,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发展。《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完善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措施。
1、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
新《专利法》第11 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使三种专利权保护达到均衡,更好的维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益。
2、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我国专利权保护采取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中国专利权保护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新《专利法》不但保留了这一模式,而且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并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地说,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规定上:
一是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处罚,并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2008 年《专利法》将2000 年《专利法》第58 条、第59 条合并为第63 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所必需的行政执法手段。2008 年《专利法》增加一条,作为第64 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一条与中国现行《商标法》第55 条规定有相似之处,旨在通过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完善保护专利权人的措施
此次修改明确将权利人的 *** 成本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完善了对专利权人财产的保护。同时增加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进一步为积极保护专利权人权益增添了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 *** 的成本,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2000 年《专利法》第60 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选择哪一个作为优先的计算方式;二是没有考虑在其规定的三种方式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专利侵权纠纷中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明确建立了专利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达成一致。
二是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但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需要先行起诉,等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彻 *** 止侵权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时侵权行为业已发生甚至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专利立法规定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即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专利法》在2000 年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一制度。2008 年《专利法》对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在程序上进行具体的规范,便于在实践中操作。此外,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增加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四)进一步促进技术应用
一方面,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既保障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针对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以及因行使专利权构成垄断行为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许可手段。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和推广应用。另一方面,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履行国际条约
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国际规则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国《专利法》从授权标准、保护水平到强制许可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中都体现了这些国际规则的精神。为达到相关专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履行对外承诺,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最新发展以及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适时对《专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是必须和必要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为公共健康目的进行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等方面体现了与国际条约接轨,规定了有赖于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应当说明遗传资源的来源,对于非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增加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实验例外(Bolar例外)的规定,使公众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可以及时获得价格较为低廉的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对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我国对《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2000 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该条与之前的《专利法》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之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与2000 年《专利法》相比,主要是强调了“提高创新能力”,同时将“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修改为“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强化了《专利法》在促进发明创造应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与“提高创新能力”一脉相承。这一修改具有深厚的现实原因和前瞻意义,证实中国已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政策和战略举措。
(二)注重提升专利质量
《专利法》实施初期,基于当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以及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原始积累和后期增长,对于专利授权条件采取了较低的标准。比如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没有采用多数国家的绝对新颖性标准,而是采取了更为宽松的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这种相对新颖性标准既减少了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负担,又适当增加了专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并增加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截至2009年3月,共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突破500万件。专利授权量同样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截至2008年12月,共授予专利权250余万件,近五年的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法》实施以来23年授权总量近60%。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绝对数量已跻身世界前列的同时,从有效专利持有量、关键技术专利掌握情况等专利质量衡量指标分析,我国与世界专利强国仍有较大差距。《专利法》面临的问题已经转变到如何提高专利质量,如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上。因此有必要通过严格专利授权标准等措施促进专利质量的优化。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将专利新颖性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同时,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类似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避免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引入了关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通过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激励其从事外观设计创新,进而促进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作为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的一种私权,专利权以其专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使相关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为权利人所独占,并通过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使创新付出获得回报。专利法律制度从国家立法层面对这种独占性权利加以保护,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发展。《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完善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措施。
1、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
新《专利法》第11 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使三种专利权保护达到均衡,更好的维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益。
2、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我国专利权保护采取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中国专利权保护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新《专利法》不但保留了这一模式,而且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并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地说,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规定上:
一是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处罚,并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2008 年《专利法》将2000 年《专利法》第58 条、第59 条合并为第63 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所必需的行政执法手段。2008 年《专利法》增加一条,作为第64 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一条与中国现行《商标法》第55 条规定有相似之处,旨在通过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3、完善保护专利权人的措施
此次修改明确将权利人的 *** 成本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完善了对专利权人财产的保护。同时增加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进一步为积极保护专利权人权益增添了法律保障。
一是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 *** 的成本,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2000 年《专利法》第60 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选择哪一个作为优先的计算方式;二是没有考虑在其规定的三种方式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专利侵权纠纷中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明确建立了专利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达成一致。
二是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但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需要先行起诉,等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彻 *** 止侵权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时侵权行为业已发生甚至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专利立法规定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即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专利法》在2000 年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一制度。2008 年《专利法》对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在程序上进行具体的规范,便于在实践中操作。此外,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增加规定: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四)进一步促进技术应用
一方面,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既保障共有人对共有专利的合法权利,又促进共有专利的实施。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针对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以及因行使专利权构成垄断行为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许可手段。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和推广应用。另一方面,为防止恶意利用已公知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阻碍现有技术实施,帮助现有技术实施人及时从专利侵权纠纷中摆脱出来,引入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规定实施的技术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履行国际条约
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国际规则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国《专利法》从授权标准、保护水平到强制许可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中都体现了这些国际规则的精神。为达到相关专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履行对外承诺,根据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最新发展以及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适时对《专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是必须和必要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为公共健康目的进行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等方面体现了与国际条约接轨,规定了有赖于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应当说明遗传资源的来源,对于非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增加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实验例外(Bolar例外)的规定,使公众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可以及时获得价格较为低廉的仿制药品和医疗器械,对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绍兴市城镇化率

2008年绍兴市嵊州市人民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更新)
[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统计公报]2022-10-27 10:51:40
前言
2008年绍兴市嵊州市人民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更新)
详情
2008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 *** 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工业强市、和谐惠民”工作主线,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宏观调控等不利因素,着力提高经济发展速度与水平,着力加强自主创新与节能减排,着力改善民生,全市经济社会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呈现出增长速度较快、运行质量较好、结构继续优化、民生进一步改善的良好局面。
一、综 合
初步核算,全市全年生产总值217.0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9%,增速居绍兴市首位。其中之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1.62亿元,增长3.9%;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21.20亿元,增长10.6%;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74.20亿元,增长10.5% 。
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由上年的9.9:56.8:33.3变为10.0:55.8:34.2,第三产业比重提高了0.9个百分点。2008年的GDP是2005年的1.41倍,年均增速达12.1%。人均GDP29559元(按户籍人口计算),按上年平均汇率计算合4259美元。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5%。其中食品类上升13.8%,医疗保健类上升4.0%,居住类上升3.8%,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上升3.8%,烟酒及用品类上升2.0%,衣着类上升1.5%;交通通讯类下降0.9%,娱乐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下降0.8%。价格受上一年度翘尾因素影响,呈明显的先升后平现象,月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6月份上升6.6%,12月份回落到1.4%。
全年财政总收入19.32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9.3%。其中增值税增长16.2%,营业税增长2.5%,企业所得税增长4.3%,个人所得税增长12.9%。2008年财政总收入是2005年的1.64倍,年均增长18%。
全年提供就业岗位33083个,新增城镇就业人员10072人,4419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4%左右。全年各类农民培训共16735人,其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9015人,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3992人,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3013人,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715人,年末农村从业人员38.09万人,其中从事二、三产业27.37万人,占71.9%。
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受宏观影响明显,经济增速有所下降;企业效益不够理想,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较大;自主创新能力有待加强;节能减排压力较大;城乡发展还不够平衡,农民收入增幅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农 业
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32.0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4.3%。其中农业产值22.03亿元,增长4.5%;牧业产值6.78亿元,增长1.7%;林业产值2.76亿元,增长7.2%;渔业产值0.35亿元,增长8.6%。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57.5千公顷,比上年-1.1%。粮食播种面积28.6千公顷,同比1.7%,蔬菜播种面积14.1千公顷,增长-3.7%。粮食总产量16.9万吨,比上年增长2.2%,蔬菜产量38.8万吨,增长-2.1%。生猪出栏30.4万头,存栏20.4万头,分别增长10.1%和21.4%;肉类总产量23886吨,增长3.6%。
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239公顷,其中荒山荒地造林21公顷,有林地造林151公顷,更新造林67公顷。四旁植树31万株,建设生物防火林带20.5公里,封山(沙)育林面积685公顷。幼林抚育506公顷,成林抚育3667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62.4%,抚育改造林木出材量1.06万立方米。
全年水利资金总投入2.51亿元,其中用于防洪工程0.72亿元,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0.14亿元,农村水利建设1.45亿元,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0.2亿元。年末堤防总长度164.39公里,水库总库容28202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28.87千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市工业总产值563亿元,比上年增长15.7%。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82.45亿元,比上年增长15.5%(动态比);规模以下及个体户产值281亿元。工业增加值111.55亿元,比上年增长12.0%。规模以上产值中重工业产值82.52亿元,增长15.4%;轻工业产值199.93亿元,增长15.6%。规模以上产值中领带服装产值115.00亿元,比上年增长8.3%;机械电机产值57.15亿元,增长7.1%;电器厨具产值45.45亿元,增长43.9%;医药制造产值13.24亿元,增长22.7%。 2008年规模以上产值是2005年的1.89倍。
工业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全市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企业50家,比上年增加5家,其中浙江天乐集团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4.76亿元。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合计销售收入155.06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的56.9%,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浙江三鼎工具在法国上市,实现我市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经济效益有所下降。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15.56亿元,比上年增长0.2%,利润总额7.26亿元,下降11.4%。其中亿元以上企业利润总额5.92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81.5%。十一项工业经济效益指标综合得分为220.07分,比上年增加0.73分。
工业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产业比重提高,在电器厨具、医药制造等行业快速增长下,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从去年的19.38%提高到21%。科技创新为广大企业所认同,新增绍兴市级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9家,省级以上5家。新产品产值同比增长21.5%。新获中国弛名商标6只,新增浙江名牌产品2只。
建筑业企业力拓省外市场。全市建筑业总产值90.61亿元,比上年增长13.3%。省内市场产值22.98亿元,比上年增长11.7%。省外市场产值67.63亿元,比上年增长13.9%,增速比省内高2.2百分点。其中超十亿元的省外市场有上海16.19亿元,安徽10.63亿元,山东、陕西、江苏市场产值均超五亿元,湖北、江苏、山西、天津产值增幅在50%以上,是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市场的主要增长点。建筑业期末从业人员合计54065人,全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99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4%。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9.81亿元,其中工业性投资50.6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0%和6.8%。全社会投资中限额以上(计划总投资500万以上)投资60.49亿元,比上年增长-1.9%;限额以下及其他投资19.32亿元,比上年增长57.7%。
五年投资情况
单位:亿元
名 称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
全社会投资
实 绩
62.88
69.63
73.90
79.81
同比增长%
13.70
10.70
6.10
8.0
工业性投资
实 绩
35.44
42.38
47.47
50.69
同比增长%
9.40
19.60
12.00
6.8
限额以上工业投资38.00亿元,同比增长-3.2%。限额以上工业性投资涉及25个行业,有10个行业投资额在亿元以上,其中纺织、电气机械、通用设备投资额均超过6亿元。主要行业中,造纸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投资额增长较快,分别比上年增长287.7%、56.5%和45.4%。
其他行业限额以上投资主要情况为:房地产开发投资12.13亿元,比上年增长-4.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12亿元,比上年增长33.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投资1.25亿元,比上年下降57.1%;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其他行业合计共投资1.99亿元,比上年增长42.1%。
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进展顺利,10个重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7.7亿元。其中清风水利枢纽工程已经竣工,5个项目完成年计划投资。上俞堰引水应急工程和茶叶市场完成主体工程,长春路二期改造基本完成。
五、国内贸易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7.14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其中城镇市场消费品零售额49.24亿元,增长16.8%;农村市场消费品零售额37.90亿元,增长16.5%。全市批发业零售额4.58亿元,同比增长19.8%;零售业零售额70.79亿元,增长17.0%;住宿餐饮业零售额11.77亿元,增长13.7%。
年末全市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40个,全年城乡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58.97亿元,比上年增长1.9%。其中消费品市场成交额58.69亿元,比上年增长2.3%;生产资料市场成交额0.28亿元。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3个,其中中国领带城成交额22.06亿元。
六、对外经济
全年全市进出口贸易总额117178万美元,比上年增长27.1%。其中自营出口10.81万美元,增长27.7%。其中领带服装出口52701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2.8%;家电厨具出口29766万美元,同比增长63.3%,机械电机出口8314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3.2%。其中出口欧盟40367万美元,美国23168万美元,分别占出口总额的37.3%和21.4%。2008年自营出口是2005年2.3倍,年均增长32.6%。进口额9045万美元,增长20.6%。其中光学、医疗等仪器进口6009万美元(其中液晶显示板5992万美元),机电产品1998万美元,分别同比增长34.3%和10.7%。
全年新批准外商投资项目18只,合同利用外资20399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3.7%;实际利用外资6307万美元,比上年增长-30.1%。其中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13只, 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6只。外商以香港客商为主,来自19个国家(地区)。
境外合作有序推进,在外机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逐渐显现。全市境外投资企业有营业额的4家,总营业额2500万美元,带动出口额2330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5.2%、119.2%。
七、交通、旅游、邮电
全社会客运量2333万人,客运周转量75745万人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2.8%和1.8%。跨市公路客运线路76条,市内线路79条,营运客车675辆,公路客运量2327万人,客运周转量75722万人公里;水路客运量6万人,客运周转量23万人公里。全社会货运量1470万吨,货运周转量58257万吨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5.5%和4.8%。其中营运货车3541辆,公路货运量1409万吨,货运周转量51282万吨公里;水路货运量61万吨,货运周转量6975万吨公里。
全年接待国内游客234.7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7.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4%;接待入境游客3.22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979.9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6%和14.8%。年末共有星级饭店7家,全年营业收入13178万元。8家旅行社全年组团7.45万人,营业收入4032万元,分别同比增长22.8%和21.3%。
全年邮政业务收入3493万元,比上年增长1.7%,电信业务收入(包括移动、联通等)4.27亿元,比上年增长7.0%。固定 *** 用户(含小灵通)达32.45万户,每百户居民固定 *** 拥有量为120.0户;移动 *** 36.30万户。年末互联网用户数(含手机上网用户)13.65万户。
八、金 融 业
全市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184.50亿元,比上年增长19.9%。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1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6.9%,是存款增长主要动力。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32.77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其中短期贷款102.83亿元,比上年增长15.1%,中长期贷款28.16亿元,比上年增长4.5%。
其他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年末金融机构承兑余额30.52亿元,比年初新增6.67亿元,信用证等其他银行信用业务较快发展。
九、科学技术、教育、体育
全年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35家,比上年增15家,其中国家级12家,增10家。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42项,比上年增16项。与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8个,实施科研合作项目38项。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57只,增长14%,其中国家级3只。全年共受理专利申请1086只,授权专利639只,分别比上年增长1.3%和27.8%,每万人专利授权量8.7只,比去年增加2.1只。
全市共有中小学校115所,比去年减少6所。其中普通高中8所,职高6所,初中29所,小学72所;在校学生8.65万人,其中普通高中1.41万人,职高0.80万人,初中2.38万人,小学4.06万人。专任教师5240人,其中普通高中1056人,职高447人,初中1634人,小学2103人。小学入学率、小学升初中比例均为100%,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各类学校比例为96.81%,其中升入普高48.25%,高考文理科上线率95.64%。全市幼儿园108所,其中集体办32所,社会办76所,在园幼儿2.13万人。
奥运之年,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良好。我市运动员在绍兴市级以上运动会中获奖牌211.5枚,其中金牌84.5枚、银牌73枚、铜牌54枚,我市运动员宋夏群参加了北京奥运会帆船女子龙骨艇——英凌级比赛,取得第八名。成功举办市全民运动会。参会代表团37个,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共4512名,比赛设田径、游泳、球类、棋类等10个大项,139个单项,共产生奖牌1138.5枚。创规模、项目设置、参赛人数之最,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十、文化、卫生
第九届嵊州·中国越剧领带节中的《中国戏曲名家名段演唱会》在CCTV—11多次播出。市越剧团国内演出102场,观众10.5万人次。文化馆当年培训1000多人次。电影放映场馆4个,全年放映电影5122场次。文物保护机构馆藏文物2533件;越剧博物馆保存藏品26808件,其中当年征集252件。有线电视“村村通”和调频广播“村村响”工程顺利推进。有线电视通村率和广播通响率均达到100%,新发展有线电视3327户,入户率77.8%。
年末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98个,其中医院7家、卫生院21家,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170家。医疗机构实有床位数1850张,其中医院1281张,卫生院569张。卫生技术人员2351人,其中执业医生959人,执业助理医生254人,注册护士647人。推进农民健康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7.99%;参合农民健康体检183394人次;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农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意率达到94.2%。
十一、能源消费与环境保护
重点能耗企业重点监测, 53家重点能耗企业用能情况一月一报,按季度公布节能排名,并通报单位能耗上升企业,全年重点能耗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34.1%。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消耗原煤26.71万吨,耗电64634万度,综合能耗25.04万吨标准煤,同比下降14.5%,万元产值综合能耗0.0886吨标准煤,比上年下降26.04%。
全社会用电量14.10亿度,比上年增长8.7%。其中工业用电9.88亿度,增长7.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2.58亿度,增长13.6%,人均用电352度;其他用电1.64亿度,增长9.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水总量4431万吨,其中地表水3259万吨,地下水97万吨,自来水1075万吨;重复用水量2784吨。
全市工业废水排放934万吨,废水化学需氧量626吨,比上年下降17.7%,排放达标率100%;工业SO2排放量2949吨,比上年下降9.9%,烟尘、粉尘排放量分别为630吨和18.47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9.08万吨,综合利用量8.48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3.44%。嵊新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15万吨/日,年处理污水2015万吨,化学需氧量去除量8102吨,氨氮去除量566吨,污泥处置量5709吨。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市共有27.05万户,户籍人口73.42万人。其中男性38.02万人,女性35.40万人。其中非农人口15.61万人,比上年增加0.78万人。城镇人口41.28万人,城镇化率50.5%。全市出生5280人,死亡5668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53‰,近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
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400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工薪收入19838元,经营性收入2034元,财产性收入891元,转移性收入262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340元,比上年增长4.2%。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87元,比上年增长12.3%。其中工资性收入5113元,家庭经营收入314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477元,比上年增长20.3%。
社会保险发展迅速。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缴(五费合征)工作顺利推进,到年底,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32万人,新增2.27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13.09万人,新增5.7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8.11万人,新增3.51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7.70万人,新增1.2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72万人,新增4.84万人。其他社保险种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等,参保人数均比上年有明显增加。
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年末城乡低保对象5988户、8725人,新增低保对象769户1241人,取消268户474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300元和210元。大病医疗救助更高额度标准提高到3.5万元,全年救助因病致困的城乡困难群众608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03.5万元。社会化养老机构51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29家,总床位数达到3366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2张。福利企业在职职工5524名,其中残疾职工2034名。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市慈善总会共接收捐赠资金2049.7万元。
注:数据为统计快报数,年度数据以《嵊州统计年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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