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的具体情形(专利权用尽的具体情形包括)
有哪些情形专利权终止?
1、专利权期满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之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类推。各年度年费按照收费表中规定的数额缴纳,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 *** 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对专利权的终止,实际可以分为正常终止与非正常终止两种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当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 *** 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 *** 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关于专利权的终止,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正常终止与非正常终止。除此之外,还要特别注意,要是专利申请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证书费的话,那也是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而在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每年也需要缴纳专利年费。区别不同类型的专利,每年需要缴纳的年费标准也不同。
专利权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的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况有:
1、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年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注销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在期限届满前主动提出终止专利权的;
3、专利权的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 专利权 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期限届满,权利便依法终止。同时更多的专利权由于 专利权人 不愿维持,或者主动放弃而在期限届满前可能终止。专利权终止以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的利用。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1、期限届满终止 发明专利 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 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 专利 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 专利申请 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放弃专利权只允许放弃全部专利权,不允许放弃部分专利权。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可以要求撤消该声明。 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时,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并在声明或其它文件上签章。两名以上的专利权人中,有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要求放弃专利权的,应当通过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改变专利权人。 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被批准后,专利局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二、专利权终止后怎样恢复 根据我国《 专利法 》及其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复专利权,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另外对于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的是基本无恢复的可能。 专利权终止之后必然会对专利权人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自己的专利权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其他人也是可以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而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情形,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如何理解?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 *** 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 *** 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 *** 专利的行为。
什么是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FirstSaleDoctrine),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
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一种对专利权的限制,为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
扩展资料:
专利权用尽是19世纪美国司法判例的产物,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该制度始于1852年的Bloomer案,基本原则确立于1873年的Adams案,目前已成为一项基本的专利权侵权抗辩理由。
Bloomer诉McQuewan案中,美国联邦更高法院阐述了有关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合理补偿理论,认为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主要出于阻止专利权人获得没有根据补偿的期望和对个人财产赋予永久限制的极不信任这两个基本动机,专利权人已获得合理补偿的就不能以专利权为借口继续控制专利产品。
专利权用尽原则正式确立于1873年的Adams诉Burke案,该案中提出了首次销售理论来解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在该案中,密封盖产品的专利权人禁止首批购买人在某些特定领域使用密封盖。
法院认为,当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持有人出售了其唯一价值在于使用的专利设备或机器时,其就获得了该项发明创造的报酬,应放弃限制相关设备或机器使用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首次销售理论。
无论是合理补偿理论还是首次销售理论,均旨在限制专利权人对已售专利产品的干涉,使产品购买人有充分的自由处理和使用其合法财产。
随后,法院在1895年Keeler诉StandardFolding-Bed公司一案的判决中也写道:在Adams诉Burke案所确认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下,购买者不仅不受专利独占权限制而自由地使用该专利产品,也能自由再销售该专利产品。
在1942年美国 *** 诉Masonite公司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更高法院对专利权用尽原则作了新的解释:一个产品的专利权是否耗尽,取决于专利权人是否从这些产品的使用中得到了回报。
如果专利权人已经从之一次销售中得到了合理报酬,他就不应再从第二次、第三次以及更多次的销售中得到好处。
1942年的美国 *** 诉UnivisLens公司案是一个涉及未完成专利产品的权利用尽问题的典型案例。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涉及的是一个未完成的专利产品,但该产品包含了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征,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且该产品注定将根据专利要求由购买者完成镜片 *** ,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已经销售了他的发明”。
从而基于专利权用尽的理由判决Univis没有权利确定 *** 完成的镜片的再售价格。
该案表明,只要专利权人销售了专利产品,不管该专利产品是以“完成状态”出售,还是以“未完成状态”出售但由购买者完成 *** 并进行转售,专利权用尽原则均应当予以适用。
专利权用尽也是2008年Quanta电脑公司诉LG电子公司案的主要争议点,该案被认为是自1942年Univis案之后再次解释了涉及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有关问题。
在该案中,LG公司拥有计算器处理 *** 的专利,并将其许可给英特尔使用,英特尔将LG公司处理 *** 程序装入微处理机和芯片,随后出售给计算机产品生产厂家。LG公司许可的条件之一是英特尔用户不能将含有LG *** 专利的英特尔产品与非英特尔部件组合。
法院驳回LG公司提出的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于 *** 专利的论断,判决本案中不存在专利侵权,因为 *** 必须体现在产品之中,该产品的首次销售就穷竭了专利权。
法官在该案中肯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同样适用于 *** 专利, *** 专利本身虽然不能以产品或设备的方式进行销售,但是 *** 专利可以体现于产品,可以通过体现该 *** 的产品销售而穷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权用尽
百度百科——《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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