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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师有什么政策(专利 *** 师有什么政策补贴)

专利 *** 人资格证报考条件

2020年专利 *** 人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常见问题

1、问:专利 *** 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2.问:如何确定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答:报名人员可以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申请“学籍/学历”电子验证报告,即《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18年1月1日起免费),确定自己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考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学籍/学历电子验证进行网上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对考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3.问:外语、中文、法律等专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答:外语、中文、法律等专业不属于理工科专业,因此,不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4.问:经济、教育、管理等专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答:根据对本科及以上学历理工科设置审核原则,考生专业归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经济学02门类、教育学04门类、管理学12门类的且其所学理工科课程占全部课程的2/5以上或所学理工科课程达10门以上,报名人员需上传提交学生成绩单(加盖毕业院校公章),由考点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如满足上述条件,则认定为属于理工科专业;反之,则认定为不属于理工科专业。

5.问:只有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答:根据2020年考试公告,报考条件之一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因此只要所持的学位证书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学士以上的学位,则也符合报考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6.问: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办理 *** 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往年出具过无需再次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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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师资格考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 *** 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 *** 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 *** 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 *** 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 *** 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 *** 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 *** 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 *** 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 *** 实务。第六条 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第七条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 *** 师资格证。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 *** 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 *** 师资格证。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举行考试四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和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点。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方(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方)执行部分考务工作。

考试服务方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局指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监督、协调考点局和考试服务方的考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当将考点局回收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带回,交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第十八条 考点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硬件、软件和 *** 配置符合规定;

(三)具备暂时存放考生随身携带物品的区域或者设施。

专利 *** 人执业规定是?

根据《专利 *** 条例》专利 *** 人的执业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专利 *** 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 *** 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 *** 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 专利 *** 机构聘用专利 *** 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 *** 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 颁发专利 *** 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 *** 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 *** 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 *** 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 *** 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 *** 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 *** 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 *** 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 *** 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 *** 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 *** 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 *** 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 *** 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 *** 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颁发专利 *** 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 *** 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 *** 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 *** 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 *** 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 *** 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 *** 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 *** 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 *** 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 *** 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 *** 人协会认为专利 *** 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 *** 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专利 *** 机构辞退专利 *** 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 *** 人;专利 *** 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 *** 机构。

专利 *** 机构与专利 *** 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 *** 机构收回其专利 *** 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 *** 人协会办理专利 *** 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利 *** 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 *** 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 *** 人协会办理专利 *** 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华全国专利 *** 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 *** 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 *** 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八条 未持有专利 *** 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 *** 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 ***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专利 *** 人承办专利 *** 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 *** 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 *** 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 *** 业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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