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附图受保护吗(实用新型专利如何保护)
我国专利法对产品专利和 *** 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有哪些保护范围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4、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存在差异的。
(1)中心原则
依照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德国立法曾采用该原则。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难以明确的状态,实际并不利于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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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边原则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美国和过去的英国采用了该立法模式。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在申请专利时就找到一个保护范围较为恰当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达是比较困难的。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但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和我国的专利立法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以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处于主导地位。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特征如在权利要求中叙述不清的,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加以理解,必要时,可以依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去修改。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根据发明创造性质的不同,其保护范围也有所区别,或者说,专利权的效力也不同。对于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效力涉及到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问产品是用什么 *** 制造的。对产品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所说明的 *** ,任何通过其他 *** 制造的同样产品也属于侵权。实用新型都属于产品专利。对于 ***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使用该 *** 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该 *** 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因此,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模型、样品确定,并仅仅限制在指定的产品类别上。
专利权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例一项技术要求书:一种产品,包括A、B组成,其特征在于C、D,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D。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属侵权,只有覆盖A、B、C、D全部技术特征才属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对于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随着国家对专利权的越来越重视,相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也越来越健全,具体情况下应当由知识产权部门根据相关违法行为来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实用新型 专利 的保护范围如下所示。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 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 专利权人 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更大。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更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 专利法 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 证据 。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 专利申请 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三)解释 *** 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相关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要求存在多个文本的,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 2、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亦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当事人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3、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4、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把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进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界定。 5、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6、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 诉讼 。 当事人不愿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和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7、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中止诉讼。 8、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的对产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或者对 *** 的步骤采用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产生的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且已经成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一类的技术特征,如导体、散热装置、粘结剂、放大器、变速器、滤波器等;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语言表述,但同时也用相应的结构、材料、步骤等特征进行描述的技术特征。 9、在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将功能性技术特征限定为说明书中所对应的为实现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须的结构、步骤特征。 10、 *** 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的,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 专利权利要求对步骤顺序没有明确限定的,不应以此为由,不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11、以 *** 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 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12、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用于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按照该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 *** 、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13、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应当作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特征对所要求保护的结构和/或组成本身没有带来影响,也未对该技术方案获得授权产生实质性作用,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描述的,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14、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1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16、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被诉 侵权行为 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17、同一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所表达的含义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18、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附图标记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1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1)权利要求实质上即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的。 20、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进行检索,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1、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修正。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
法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本条是关于 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规定。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二、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 专利申请人 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权利要求书 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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