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防御正文

专利保护侵权必究标识(专利保护侵权必究标识图片)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法律分析:被告拒绝接收传票的可以由法院直接送达,或者用其他的方式送达。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地址确定,可以留置送达,可以找共同生活家庭成年人接收。 如果就没有地址,还可以公告送达,相信所有的问题,程序上都是可以解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 *** 人的,可以送交其 *** 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 *** 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之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专利署名权和标识权是什么

专利署名权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标识权

专利标识是指一种带有被设计成文字、数字或图形等的视觉展示,以通告公众可保护根植于产品中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存在,帮助公众识别该产品是否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提醒公众避免侵犯该专利权的整体解决方案。

专利标记权

专利标记权亦称专利标记使用权、专利标注权。专利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之一,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许可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对宣传企业、取信市场、制止侵权都有意义。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不是义务。对此项权利,专利权人行使还是放弃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意愿,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至于专利标记的具体内容,我国《专利法》没有统一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利产品自行设计。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利号码,该号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始终如一,专利权人不能改动。

专利标示是表示什么意思?

专利标示乃是在有获准专利的物品上标示专利证书字号,如:「中华民国专利证书发明第Ixxxxxx号」。而专利标示之目的,主要乃是让大众知道该项物品业已受到专利权保护,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亦可籍此作为告知竞争对手或可能侵权者的警示标示,作者乃针对专利标示之必要性,以及标示不实对于专利权人之影响为何,兹分述如下:

一、专利标示之必要性

按专利法第79条主文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并得要求被授权人或特许实施权人为之;其未附加标示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可知专利标示乃专利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时之要件,其有推定告知性质。因损害赔偿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如未标示,侵权人则往往可主张其不知该物品为专利物品,而为善意之推定。惟专利权人通常在证明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之举证过程并不容易。是故,在专利物品为专利标示,可省去日后专利被侵权时在举证上之困难。

惟专利法第79条同条但书另有「侵权人明知或有事实足证其可得而知为专利物品,不在此限」之规定。故前述侵权人之善意推定亦可能以反证加以推翻,即是在侵权人明知为他人专利物品而侵害专利权时,緃使专利权人未加标示,仍可请求赔害赔偿。而按一般实务,如专利物品未加上专利标示,则专利权人通常系以寄发存证信函方式通知侵权人,以做为证明侵权人明知之事实。此外,在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之通知信后,至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前,这段期间所为继续侵害专利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侵权人收到存证信函时的时间点来起算,而为损害赔偿之请求。

承上所述,如未为专利标示,专利权人仍可以反证方式加以举证侵权人非善意,进而请求损害赔偿,故是否为专利标示,似乎并无一定之必要性。然而,塬则上,按专利法第7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应」为专利之标示,乃属强制性规定,其虽有但书之补充规定,惟实务上,专利权人除了不易以反证方式举证侵权人非善意外,纵算专利权人可以反证证明侵权,但未为专利标示之专利物品之赔偿金的起算日,亦将会延至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通知后而为起算,是故专利标示显有其必要性。

二、专利标示不实效果

按专利法施行细则第49条规定「本法第79条所规定专利证书号数标示之附加,在专利权消灭或撤销确定后,不得为之」,可知专利权消灭或被撤销确定后应不得再为专利之标示。虽在专利相关法规并无针对不实的専利标示有相关之罚责,然而,如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消灭或被撤销确定后仍为专利标示,将另涉及不实标示之问题,而有违公平交易法之规定。

另,吾人不乏在一些产品上,看到载明专利申请中并标示专利申请号数等字样,试问在申请专利之物件上标示专利申请号数之效果为何?我国专利法第 79条仅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数”,并未对于申请中之专利是否应为相关之标示而为规定。因此,在专利核准前,申请中之专利并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专利申请号」仅为专利主管机关在收受申请时所给予之受理号数。而按一般交易实务上,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中之专利物品上,载明专利申请中并标示专利申请号数等字样,则可解释其乃为向他人表明已将该产品业已提出专利申请,类似提示之标示,进而盼能阻遏侵权者勿为相关之侵权行为,以免待日后获准专利权之相关争讼。

观诸我国公平法案例中,不乏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号」标示提示之部份,因不实陈述而构成另一常见专利标示不实之情况。诸如专利权人在商品或广告上标示专利申请第xxxxxxxx字号,却声称已获准专利之说明。惟以尚在申请中之专利而对外声称已获准专利之说明或标示,显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意思表示,而有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规定。查迄今公平会对该等案例系以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罚锾惩处之。

三、结论

总结,专利标示在积极面有向消费者公示产品获有专利保护之功能,在消极面可针对有意侵权者有警示之作用,并进而降低专利权人丧失权利主张之风险。然而,专利真实及正确之标示亦有其重要性,否则,标示者将遭受公平交易法之相关处罚。

专利 ***

专利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是侵犯其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种方式 *** 。

有关专利的问题可以咨询中合知识产权,中合知识产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代码是32266,配套专利管理软件云葫芦APP为企业用户、行业从业者及科研机构等对象,提供智能化的便捷管理工具,解决了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查询、交易等常见难题,打开APP或小程序可轻松完成商标查询、专利申请、专利年费缴纳,更是实现了多维度智能监控,目前基本实现了60多种泛知识产权服务的智能化自助。

更多疑问请咨询中合知识产权 *** !

专利产品上需要印制“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吗?

如果你的专利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话,你可以按照下列的规定标注: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六条 在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 *** 所获得的产品。

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什么是专利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技术作为卖点在产品广告、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记越来越普遍。但标记专利也不能随便进行标记,要对自己拥有的专利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标记,主要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对专利事项进行标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人超出许可的范围,可能构成专利假冒的行为。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