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是不是商业秘密的简单介绍
专利与商业秘密
下面是 专利 与商业秘密的具体区别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更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 专利申请 ,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 *** ,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 专利权 的制造 *** (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类,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 发明专利 ,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 *** 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对发明创造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在这一规定的时间内,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制造其发明创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规定,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之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 *** 发明”两大类,同时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者 *** 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新的技术方案。”该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设计方案而获得的专利。 三、 外观设计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具有以下特点: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得的专利,称为外观设计专利。 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同的:从保护力度上看,专利的保护力度最强,具有极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技术,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对商业秘密明显弱于对专利的保护力度,独立的开发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视为侵权的。从保护时间上看,专利的保护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对发明专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规定2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却没有类似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权利就永远存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最强的保护时间最短,最弱的保护时间最长;对同一技术,发明人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不同的时间段:之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三,自公开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在之一个阶段,给予商业秘密保护,在第二、三阶段,给予专利保护,这是没有问题的。 确定专利保护,首先必须确定何为专利: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述发明创造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凡符合专利条件的,将分别被批准授予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专利保护是以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为前提,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基础。 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为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明文规定的。因此,确定商业秘密保护,应从以下6个方面给予考虑:1、秘密为权利人的 经营范围 以外的人士所知悉的情况,当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一个与权利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士从专业杂志上查到时,秘密就不存在了;2、秘密为权利人的经营范围以内的人士(包括雇员和合作伙伴)所知悉的情况,被称为秘密的信息已经被公司的老总和保安同时掌握时,它的秘密性是值得怀疑的;3、对内的保密措施,公司与雇员之间的 保密协议 是不够的,公司还应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4、对外的保密措施,限制外人接触到秘密的一切手段和安全措施,设置的结果可能无法阻止窃密行为的发生,但至少应增加窃密的难度;5、秘密的价值,如果是秘密,那么对权利人和竞争对手而言,都是可用于获利的;6、开发秘密的难易程度,独立开发、逆向研究不视为侵权。
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更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概念区别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专利一般是由 *** 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二)保护制度设立目的不同商业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的侧重于维护公平竞争。专利是国家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权,通过《专利法》保护,目的侧重于鼓励创新。(三)保护范围不同从对两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业秘密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只要当信息不能被归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时均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可获得专利权的装置或工艺手法,甚至可以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记录或是任何将来具有价值的其他信息。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比如说明书、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等。(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专利权基于申请的并经过行政机关公告授权取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应当在授予专利权后向社会公开。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有望改为15年),期满需要缴费来续期。(五)公开后果不同专利的取得是以公开为前提,是通过公开后取得权利保护。而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了。(六)侵权判定原则不同专利侵权通过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认定,主要是运用相同侵权或等同侵权等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是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接触-合法来源,与专利侵权判定不同的是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实际或可能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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