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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洁、工业生产、采(碎)石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的119个街道、镇,具体名单见附表。第四条 市人民 *** 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主城各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市人民 *** 的统一部署制定尘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第七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 *** 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尘污染防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污染控制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无煤区和基本无煤区的建设。第九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对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工程完工后,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清除建筑垃圾。第十二条 道路、桥梁、管线、水利等工程的建设或维护,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二)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三)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 *** 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第十五条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分别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适宜绿化的 *** 泥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 *** 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内的 *** 泥地,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道路两侧、河道两岸及公共区域的 *** 泥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物料运输与堆放、清扫保洁、采(碎)石取土、餐饮经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油烟、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本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域范围。第四条 市人民 *** 对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主城各区人民 *** (含主城区域内市人民 *** 设立的具有尘污染防治职能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 *** 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行政监察、环境保护、政务督查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尘污染防治规划、年度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尘污染防治监测,并每日公布相关信息;
(三)承办本级人民 *** 对尘污染防治情况巡查、督办、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固定场所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安、交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 *** 应当加大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 *** 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和投诉。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八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在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八)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第十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
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
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第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 *** 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第十三条 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 *** 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哪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 *** 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 ***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 *** 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 ***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应当及时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及其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市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在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业园区、企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为什么华为手机大气污染防治App登录不上
可能是手机已安装华为移动服务,但是没有开启允许后台运行导致无法登录。
如果手机没有安装华为移动服务,选择我的,点击头像,系统会自动弹出安装华为移动服务的提示,根据页面提示安装华为移动服务即可。
华为手机隶属于华为消费者业务,作为华为三大核心业务之一,华为消费者业务始于2003年底,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中国、俄罗斯、德国、瑞典、印度及美国等地设立了16个研发中心。
哪些地区成为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思路是,突出四个重点、优化四大结构、强化四项支撑、实现四个明显。在工作领域上,突出四个重点。以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其中,北京是重中之重;以人民群众最为关注、超标最为严重的PM2.5作为重点指标;以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更高的秋冬季作为重点时段;以工业、散煤、柴油货车、扬尘等大气污染源治理作为重点领域。
在任务措施上,优化四大结构。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制度保障上,强化四个支撑。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执法督察、科技创新、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四个明显。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当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西北部是我国PM2.5浓度较高的区域。5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显著改善,但仍为全国平均浓度更高的区域。汾渭平原11个城市PM2.5年均浓度平均为65微克/立方米,仅次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同时也是全国二氧化硫浓度更高的区域,煤炭在能源消费中占比近90%,产业结构偏重、规模偏小、装备水平低,多数钢铁、焦化企业尚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长三角区域虽然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但优良天数比例为71.6%,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污染程度不平衡,西北部多个城市浓度水平接近京津冀部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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