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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cs色彩体系有专利吗(TMCS色彩体系)

外观专利中不同颜色是否需要申请多件专利?

色彩保护是外观专利保护的最重要的保护内容,如果同一个系列有不同的颜色更好都申请。比如布,同样大小格子的布料,但是如果你没有将不同颜色的组合去申请注册,而对方可能仅仅因为格子中一条线不同都有可能不被判定侵权,那么肯定是越全面越好,但是如果企业觉得费用太高的话,就可以建议他做几个具有代表性或者常用的,因为你有好几个专利,它可能恰好是其中某两个或者三个专利的组合,同样也可能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色彩保护中,我保护的是蓝色,但别人用浅蓝、深蓝或者其它颜色就都不会造成侵权了

单纯颜色的变化还是会侵权的,哪怕你在设计要求点强调了你的色彩是蓝色。

产品外观专利需要每个颜色都申请吗

一般如果不注明请求保护色彩的话,不用每个颜色都申请,申请一个,就所有颜色都保护了。

除非是那种外观设计的独特性 体现在色彩搭配本身上的,才会请求保护色彩。

注明保护色彩以后,保护范围实际上比不注明保护色彩小很多。

专利都有那些分类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 *** 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 ***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 *** 发明(制造 *** )两大类。

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 *** 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

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对于外观专利保护颜色不理解

不设计 *** 或从权,仅与保护范围有关。

可参考以下意见:

请求保护色彩是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定,将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排斥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那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什么要请求保护色彩呢?形状、图案、色彩是构成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个设计特征,如果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同类产品己公知公用的,而申请保护的色彩具有新颖性,这种所请求保护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突破了这类产品传统习惯所使用的色彩,或克服了同类产品不能使用该色彩上的偏见,或使用该色彩导致了商业上获得成功等。则该色彩与图案、形状的结合,根据“审查指南” 关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定,可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即可以构成一件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反过来,如果不请求保护申请的色彩,其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因相同或相近似的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的公开而丧失专利性。 所以这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表面上保护范围受到了色彩的限制而变窄,但这是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唯一途径。

申请外观专利有什么条件?

申请外观专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外观专利应具有美感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但是不同国家对外观专利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比如美国、英国等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把具有美感作为授权的依据。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其次,外观专利应适于工业应用

适于在工业应用上来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具备新颖性

前所未有的新型产品,新型设计等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最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具备独创性

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是是专利或设计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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