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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什么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 *** 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之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 *** 、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 *** 机构 ***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 *** 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 *** 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 *** 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通常情况下出质人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况下出质人是什么意思? 定义 在 质押 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 抵押合同 的内容基本相同。 资格 专利权 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 债务人 ,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根据我国 专利法 的规定可知, 专利权人 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 专利权所有人资格界定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出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质人的专利权是与他人共有的,那么,根据《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可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为出质人,其专利权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共有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不能作为出质人与 债权人 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即使是订立了这样的合同,专利权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所有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向外国人出质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专利权持有人资格界定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持有人,则只有经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该项专利权出质的,专利权持有人才能以这项专利权出质,这时的出质人才是合格的。 如果一项专利权已经作为某一质押合同的标的出质了,该专利权人能否再以这项专利权重复出质呢?关于专利权能否重复出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性质来看,专利权不能重复出质。就专利权而言,它是一种独占权,包含有独占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和进口权等,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专利权一旦出质后,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该项专利权的支配权,除非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已不能再作为质押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质押金额与 专利 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自愿选择的,质权人也不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 债务清偿 失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的价值的最后实现。《 担保法 》第71条第3款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义务 义务一 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 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 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 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担保法》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 义务二 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 合同生效 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 2、专利权人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我国专利 法规 定专利权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不得行使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使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另一方面,对于依1993年1月1日前的 专利申请 所获得的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 权,其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可续展3年。如果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专利权的续展期限,那么,出质人必须在专利权的5年保护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续展申请,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没有按规定按时提出续展申请的,其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后终止。 3、当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出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使质权人的质权,不受来自他人的干扰。 4、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出质人不得 *** 其专利权,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就是指在 抵押 过程中,提供财物的一方,出质人一词不仅出现在股票股权中,同时在专利权纠纷中,也经常出现,通常是作为主动的一方,积极解决纠纷,是双方利益不受损坏,也可以保证质权不受外界的阻挠,以免产生更大的纠纷。

专利权质押合同如何办理登记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民法典要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民法典规定要办理专利权的质押合同登记应当准备好质押登记申请书,质押合同等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专利权进行出质之后,不得进行 *** ,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登记流程?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首先,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然后当事人共同前往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最后,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提哦案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质押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 ***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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