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专利法保护的内容)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建设创新型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专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创新型城市评价体系和科技计划评价体系。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促进与保护的良好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 *** 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五条 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并支持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有关专利管理规范的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水平;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专利中介服务。第六条 市、区人民 ***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 专利申请资助;
(二) 专利实施促进;
(三) 专利奖励;
(四)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
(五) 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 *** 援助;
(六) 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
(七) 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
(八) 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工作。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第七条 市人民 *** 设立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在本经济特区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和利用。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深入开展专利示范、试点工作,提升企业、事业单位专利运用能力和应对专利竞争的能力。对被列为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依照规定予以资助。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编制并定期公布应当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的研发、专利申请,予以扶持。第十一条 市人民 *** 对本经济特区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 *** 、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专利权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 *** 、许可等方式在本经济特区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 *** 扶持的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以 *** 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 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专利分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类型中的重要组成——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全新的创造,是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 *** 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 *** 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 *** 。 *** 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 *** 和操作使用 *** 两种类型。
2.专利类型中的改良成果——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之一,实用新型只限于
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 *** ,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比如,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3.专利类型中的外部工艺——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 ***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 *** 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主要类型:
1、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专利权与专利保护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比较全面地保护了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历三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修订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历两次修订,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版,正在进行相关修订过程中;最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等司法解释均在司法层面对著作权、 *** 著作权等做出了法治保护。《关于规范 *** 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对计算机软件及先相关提供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促进知识产权向社会生产方面的转化提供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补充性立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范了民事侵权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
《 *** 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上开店正式开始进入“实名制”时代。
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其他具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2014修订)
之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 *** 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把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广播、电视、报纸、 *** 等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创新和专利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培训和普及专利知识,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利人才。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资金资助、贷款贴息以及引进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专利的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利项目实施计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或者具有本省优势的专利项目。
对 *** 扶持的研发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专利的申报;对 *** 扶持的科技产业化类、成果推广类及军民融合类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权的项目立项。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支持建立专利评估、交易机构,完善专利交易平台,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九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转化激励机制,增加专利工作经费和专利技术转化投入,将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运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和实施专利。第十条 专利权 *** 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 *** 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基于专利的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拟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前告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更低标准;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权 *** 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 *** 、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 *** 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专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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