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行为侵犯专利权吗(模仿专利产品侵权是什么后果)
侵犯专利权是否属于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是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假冒专利等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可判断,假冒专利,属于专利侵权。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申请专利别人仿冒算侵权吗
没申请专利被模仿不能追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拥有专利才能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2)对方的产品或 *** 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和处罚有哪些内容?
我们经常在警讯中看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很多地区专门制造和贩卖伪劣产品,他们这种行为侵犯对方的 专利权 或者 商标权 ,导致消费者买到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他们一般情况下会仿冒对方的产品,贴上对方的标签,然后利用对方的名气进行高价销售,这种行为是犯罪。今天我们就“ 假冒专利罪 的认定和处罚 ”进行相关介绍。 一、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 专利 ,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 ,符合两个 犯罪构成 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 数罪并罚 。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二、假冒专利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 刑法 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假冒专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 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 侵权行为 ,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别人专利权,一般都会跟侵犯 商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起发生,要双重定罪。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和处罚 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现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等等这些无形资产,对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品牌的打造是非常重要。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之一章 总则一、对冒充专利行为内涵的修订
1.关于冒充行为(第二条)
此次对《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对修改以后的第二条各款的规定逐一作出说明。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本款所列行为是指当事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没有获得专利,但是在产品上标有专利标记的行为。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在其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明知专利权不存在,当事人仍然在专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欺骗公众,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该技术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原专利权人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会给公众造成专利权仍然有效的误解,侵犯相对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本款专指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当事人印制有关标记,提供给本条一至三项所述的行为人,供其附着在其产品上,同样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伪造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自行 *** 假文件,企图冒充应由专门机关 *** 的文件;变造是指行为人利用真文件加以局部内容的改变,两者在行为表现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以欺骗为目的,同属违法行为。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有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记载了有关的权利内容和法律状态,应予保护,不允许进行伪造和篡改。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
合同中的冒充专利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在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时,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予处罚。
(7)将非专利技术在广告中宣称为专利技术的。
广告具有很大的社会推广性,广告传媒领域内出现的虚假行为会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因此将本款所述行为列为冒充专利行为将更有利于专利管理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惩办违法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 *** 冒充专利 *** 的行为。
本款是对其他未列举的冒充专利行为的一种补充,便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
2.关于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终止后,销售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其被许可人有权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有效期内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 *** 冒充专利 *** 的行为。
为此,增订了第三条,规定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或终上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将第三条的规定与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一方面规定在专利权届满和终止之后不得继续制造、出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另一方面为原专利权人处置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提供了方便,从而实现了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对冒充专利行为处罚程序的补充完善
行政处罚程序是保护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有关查处程序的规定,起到了保证专利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作用。本次对查处程序的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程序中有关表明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认定违法事实的程序、处罚的裁决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1.关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第七条、第十条)
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可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向相对人表明该机关拥有处罚权,以加强执法人员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提示被调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或阻碍调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暂行规定》制订时,专利管理机关没有专用的执法证件。为了规范执法、保障处罚质量,建立一支懂法律、素质好、业务精的执法队伍,我局从1995年起确立了对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制度,统一 *** 了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并颁发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这一作法严格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质量,实践结果表明效果是好的,因此在修改《暂行规定》时将它加入其中。
2.关于证据(第十二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能否取得证据是定案的关键,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特别是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是一个长期困绕专利管理机关执法工作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增订了专利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规定为专利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准确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了帮助。
抽样取证是通过抽取典型样品,进而证明一个整体的 *** ,不能借机拿走大批物品,证据必须是在可能被藏匿、转移、销毁或者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才能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必须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以防止滥用,保存期为7天。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超过期限登记保存无效。如果没有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解除登记保存。这一规定也有利于提高专利管理机关的办案效率。
3.关于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申辩与听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作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决定以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证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有权了解被处罚的原因、依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在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时,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这对于专利管理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担心申辩后会加重处罚,不能充分行使申辩权。因此,规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参照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打消顾虑,充分行使权利,减少错案的发生。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听证,否则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快捷、方便的特点。只有在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这种复杂行政行为时,当事人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专利管理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专利管理机关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导致程序上的违法,行政处罚可以被撤销。
4.关于罚、缴分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割断了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廉政建设、严格行政管理、树立行政处罚的良好形象。
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需加处罚款,或者变卖、拍卖其财物抵缴罚款。
5.关于法律文书(第三十五条)
为了规范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的工作程序,避免程序违法,我局制订了有关法律文书。
仿冒外观专利是犯罪吗?
仿冒外观专利权涉嫌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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