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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部放大图怎么表示(局部放大图的作用)

外观专利局部放大图怎样在视图中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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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专利 图片怎么处理的

4?2?2图片的绘制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

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

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

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

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

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

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

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

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

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

足清晰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之一部分第三章

76 (1- 66)

4?2?3照片的拍摄

(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

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

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

的外观设计。

(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

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

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

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法27?2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

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

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

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

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

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

正确表达。

(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

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

线、点划线等。

(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

图);

专利审查指南之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 67) 77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

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

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

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

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

画法。

(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

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

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

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

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

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

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

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

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

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之一部分第三章

78 (1- 68)

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

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

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

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

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

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

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

省略画法。

(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

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

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

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怎么弄

4�2�2图片的绘制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

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

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

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

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

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

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

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

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

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

足清晰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之一部分第三章

76 (1- 66)

4�2�3照片的拍摄

(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

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

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

的外观设计。

(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

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

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

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法27�2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

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

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

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

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

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

正确表达。

(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

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

线、点划线等。

(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

图);

专利审查指南之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 67) 77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

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

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

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

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

画法。

(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

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

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

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

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

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

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

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

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

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之一部分第三章

78 (1- 68)

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

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

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

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

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

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

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

省略画法。

(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

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

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

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专利尺寸标注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

所以,专利说明书附图中不得滑尺寸标注,你只要按照比例来绘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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