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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公开时间可以延迟吗(专利延迟公开的办法)

申请专利被授权之后我可以要求不公开或者推迟公开可以吗

您好,这是不可以的,申请专利通过之后就会被公开,同时获得专利保护权

申请专利时可以申请延期公开吗

如果是发明专利,且符合保密专利的条件,可以申请保密专利。

其他情况是:发明满18个月公开,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开。

专利是否可以延期?

中国的专利保护期不可以延长。但是,有些国家的专利可以延长,比如俄罗斯的。。。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俄罗斯联邦专利法第三条中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20年届满。

需按法定程序获准使用的药品、杀虫剂或农业化学制品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可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期,自发明申请提交之日至首次获准使用之日期间减去5年计算。在此情况下,发明专利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5年。上述请求应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自这种获准之日或专利权授予之日(取决于两者较晚期满的一个日期)6个月届满前提交。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5年届满。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期可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提交之日起10年届满。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可由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间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在正式授权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事实上存在着叁个阶段,即(1)从申请至公布阶段;(2)从公

布至正式授权阶段;(3)授权后阶段。对于上述叁个阶段,阶段1事实上发明技术尚处于技术秘密阶段,阶段3则已经正式授权,所以发生争议时处理上问题不

大,但对阶段2,即所谓的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我则存在着疑惑。因为目前《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二条对于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

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 *** 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

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但对上述规定我认为其适用至少存在如下前提,即(1)在发明专利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实施;(2)必须是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

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而不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直接抄袭或使用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有关技术;(3)必须支付适当的费用。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此外,对于阶

段2期间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只能要求其支付使用费而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如果是的话,是否会发生他人恶意利用此项规定,在发明专利公布后,利用公布的

发明专利的有关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侵权的专利产品,而专利权人对此只能要求其支付使用费而不能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就发生了你所称的“三个阶段”的问题。你对第1个问题的理解我认为基本正确的,更高法院的解释就蕴

涵着你所说的条件。但我认为,在临时保护期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强调独立开发研制,实践中对发明一般也没有在如此短的时间就能搞成的。这里需要与专利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先使用权”区分开来。同时,对所说的那种情况支付临时保护期适当的使用费一般也是在该专利授权以后条件才能成就,“临时保护”还不

同于“专利保护”(在此期间实施者愿意给费用的并不禁止);该费用称之为适当的使用费而不是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这都表明了不同行为之间的区

别,所以一般的这类纠纷都放在专利授权后一并解决。前段付使用费,后段未经许可实施等就要赔偿了。你对恶意利用此规定的担心有道理。但我认为,如果授权后

的行为构成侵权,那就不仅仅是赔偿、付费的问题了,还可能停止侵权。

当然专利是一种财产权,经过市场就是为实现价值,不管任何人使,给付合理的使用费就行

了,这也有利于技术推广。这里也要与在先使用权的情形区分开来。临时保护是对一段时间的适用,是权衡了各方利益,我认为,不会发生大的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为什么要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也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其缺陷则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不利于保护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申请日算起,“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但是,这个期限并不是保护期限,真正的保护期限是从“颁发专利证书之日”算起的。尽管我们对发明专利申请技公开后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但临时保护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要使一件发明能获得真正的专利保护,就应该尽快获得专利证书,可是,我们现行的审查制度规定:1.申请提出后“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这十八个月,除了邮寄文件在路上要消耗几天外,再就是专利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作出版准备。显然,期间的绝大部分时间被白白浪费掉了。2“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什么时候审查终结没有任何规定。前面说的十八个月都过去了,还叫“早期公开”,那“延迟审查”的遥遥无期当然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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