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进口是否缴纳关税(专利使用权进口是否缴纳关税申报)
无形资产如何进口报关
如果是从境外单独购买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是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的。
关税是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其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即关税只对有形的货物征收,对无形资产不征关税。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进口专利技术可以减免关税吗?
免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不同的进口用途免税的范围和办理不同,就是在不同时期国家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建议楼主登陆国空税务总局、商务部的网站进行查询。总体上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免税的面宽一些,只要办理了确认文件,增殖税也是一并免的,我们是外商投资项目,投资2亿元的项目仅免税一项就超过2000万元。以下是部分内容,供楼主参考。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 *** 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自治区外经贸厅或自治区经委)明确批复,并出具《国家鼓励发散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外国 *** 垡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内鼓励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自治区计委或自治区经贸委)明确批复,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购买国外的专利,税收方面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专利局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继续实行免税政策的请示》,
国务院批交我们商有关部门研办.经商有关部门及你署同意,现就中国专利局接收国外专利文献的有关进口
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外国 ***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在新的
规定公布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关于调整,保留"外国 ***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
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规定"的精神,由你署通知所属海关对中国专利局接收的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
成员国无偿赠送的专利文献包括:光盘,缩微品,已载数据的计算机用磁带,纸件,进关审查,如无讹,可
暂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之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征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三条 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纳税义务人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采取分别订立合同,分别付款的,应当在该项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交验有关合同。第四条 对含有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属于免税进口或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属于不征关税商品(如书籍、设计图纸等),其软件费也免征或者不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如属于减税货物,其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减税比例相应减征,并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由海关实施监管。第五条 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 *** 、研究成果等)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注)第六条 进口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软盘(片、带)凭机械电子部电子行业发展司出具的证明,其软件费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载体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第七条 国内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由境外技术人员在境内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等,为此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如在进口合同中单独列明,经海关审定属实,不计入完税价格。第八条 软件费均指在合同中与其进口货物价格分列的专门费用,与货物价格不分列的软件费用,应视为货物本身的价格,不属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征免税范围。第九条 含有软件费的货物进口时,纳税义务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如有伪报、瞒报软件费以偷逃关税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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