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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温州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过)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去哪里办登记

法律分析:分情况,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以下简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办理。

专利申请流程:首先自己可以申请的专利的内容,就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申请的材料有请求书、发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等。说明书的内容主要是对发明的说明,说明的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一般是由 *** 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要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按照规定,以依法可以 *** 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 *** 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之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 *** 机构办理。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 *** 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之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 *** 、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质押手续在哪办?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例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质押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合同签署地、许可人所在地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签章应当与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用章、签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可能会使用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这样做是可以的。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在材料中所附具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以合同中的相应名称为依据,并保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而言,应当写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的类型、债务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的币种。

其中,关于债务的类型,常见的有银行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公司之间通过银行来发放借款等。

关于债务金额,一般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为更高额债务时,其债务金额可以是全部更高额上限的债务,也可以是更高额上限范围内的具体债务金额,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金额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写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债务终止日。

当事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终止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④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属于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重要信息。所以,合同中应当准确、完整的写明质押担保专利的专利号。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押专利号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也称为质押金额,是指用专利权质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内的债务额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对该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约定。

在专利权更高额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担保范围可以是更高额债务上限,如果实际债务金额小于更高额债务的,则质押金额会高于债务金额,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质押金额只能等同于或者低于债务金额。

以上5项内容,属于质押登记必审事项。质押合同中未全部包含这些内容的,应当附具其他合同,以体现相关信息。例如,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缺少债务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当事人此时应当补充提交主债务合同,以满足《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

2.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除了前述必须包含的5项内容之外,还可以包含以下事项。

①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质押期间专利权的 *** 、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 *** 、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 *** 、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③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④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4项事项,虽然不属于质押登记的必审内容,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尤其是对于质权人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建议当事人对此予以重视。

3.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

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会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专利权是一个 *** 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 *** 权、许可权、标记权、专利产品的进口权,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法律依据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 *** 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如何办理登记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质押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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