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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国家中医药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2条之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
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90109821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之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藓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2.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2.1.1 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的判断分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其原料组成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而制备 *** 属于常规 *** ,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信性的对比实验数据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这种改进与已有技术相比产生了何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这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可以是产生了新用途,可以是疗效的显著提高,可以是毒副作用的降低,也可以是成本的降低等。这种改进可以是对现有方剂的加减,也可以是对现有方剂中药物的替换。如果是对已知方剂的加减,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举证资料说明这种加减之后给发明带来了何种意外突出效果。例如,现有技术中的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悸、气短等心气虚证,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黄芪,制成一种新的口服液,申请人应当有可信性的对比实验资料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黄芪之后,制成的新产品与己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具有什么突出的意外效果。
同理,在现有方剂基础上减去一味药,制成的新产品也需要如上所述的举证资料。
关于在已知方剂基础上的药物替换,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替换之后,形成的新的方剂与已知方剂相比没有实质性区别,这种方剂制成的产品,尽管在组分上与已知方剂已经有所不同,甚至不同名称的药物较多,但是,如果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也就是说,按照教科书的组方原则教导,进行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事情,而且,这种替换也没有带来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替换则被认为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如果专利申请的中药其组成是一种全新的配方,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近或类似的产品,这种全新的中药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种中药,由于制备 *** 的不同使得所制备的产品性能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 *** 制备的产品具备创造性。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首先这种产品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经过这种不同的制备 *** 生产出的产品,在产品的特征上应当有别于现有技术,如果是已知的产品,作为产品已经不具备新颖性,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 *** 专利。
2.1.2 中药单方产品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然记载过,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只要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物质是与一定的 *** 联系在一起的,不管该 *** 是常规 *** 还是非常规 *** ,必须经过一定的 *** 将所述的物质制备成药。只是原料物质则不能获得专利,因为这种物质只是一种发现。
如果一项中药产品的专利申请,是以一种从已知中药原料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作为活性成分,且这种活性成分是新分离出来的过去未曾报道过的物质,由于和已有技术相比从该已知原料中分离出了新物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药效资料证实了其医疗作用,该产品即具备创造性。在此,对于分离 *** 是否是常规 *** 不作特殊要求。
2.2 中药 ***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对于已知产品(复方或单方)的制备 ***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提取、分离工艺、炮制工艺或其他制剂工艺,与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区别或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 *** 具备创造性。
对于提取、分离、炮制或其他制剂工艺来说,可以是某一过程 *** 的改进,也可以是多步骤的改进,而且,对于该 *** 的每一具体步骤来说,可能均属于常规 *** ,只要该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是由于工艺 *** 产生的,这种 *** 从整体上组合起来即具备创造性。
对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来说,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 *** 的改进给产品性能带来了改善,如增加了新用途,或者使得原来的疗效有所提高,或降低了副作用,或延长了储存期、纯度的提高、口感的改善等。另一种情况是给生产过程带来了改善,例如成本的降低、生产危险程度的降低、生产能耗的降低、原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污染的降低、工艺的简化、质量控制的再现性提高等。
2.3 中药用途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关于用途创造性的判断,应当是与现有技术的对比,也就是说,一种已知的产品过去没有这种用途,该用途也不能从其组成或现有技术当中容易地推导出来,专利申请给出了一种新用途,只要这种新用途是可信的,则被认为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由于新用途发明的关键之处在于新的药理作用,因此,这种申请对于药效资料的可信性要求比较严格。
3 中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是能够达到实际目的且能够应用的发明。
对于中药来说,发明一种药物,应当是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能够再现性地达到其治疗目的,这种再现性包括了产品的再现性和医疗效果的再现性,如果所发明的产品疗效不固定,无再现性,不能达到其发明目的,则不具备实用性。由此可见,一种中药产品专利申请,所发明的药物具备医疗效果是符合实用性的起码要求;而对于 *** 专利申请来说,该 *** 应当在产业上能够实施或使用;对于用途发明申请来说,该应用能够在产业上实现即可。
3.1 中药专利申请实用性的判断 对于一件复方中药专利申请,如果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类似的药物,这种情况下需要证实该药物具有医疗效果,并且该药物能够工业化生产,其实用性才能够被确认。
对于单方中药专利申请来说,如果一种物质(植物、动物、矿物等)在文献中从未记载过,或者虽然记载过,但从未记载过具备药用作用,只要申请人以可信性的数据或临床资料证明用这种物质制成的中药,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并且该药物能够进行工业化生产,用这种物质制成的药物具备实用性。
3.2 中药专利申请当中不具备工业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3.2.1 专利申请的药物不具备医疗效果或医疗效果不可信 有的申请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当中,从未公开过所申请药物的功用,只是给出了药物的组成和制法,这种申请由于该药物不具有医疗作用而无使用价值,不具备实用性;如果所申请的药物其医疗效果不可信,申请人也没有可信性的证据证实专利申请药物的确切医疗效果,这种情况下,该申请的药物因不具备医疗效果而不具备实用性。
3.2.2 专利申请的药物,其原料中存在不能工业化生产或不能大批量再现的物质 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专利申请的药物,如果其制备原料当中的某些成分只适合于手工 *** ,或者其产量很低,根本不能够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这种产品不具各实用性。例如,93114646.1号申请,其原料之一是使用昆虫的血液,实施例使用蚂蚁或蜜蜂的血液,这种原料的获得很难在产业上进行规模生产,因此,不具备工业实用性。再例如,申请号为90106424的申请,制备一种注射剂,采用人体大网膜为原料,由于人体大网膜的来源有限,使得该注射剂不能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因此,这种 *** 不具备工业实用性。
3.2.3 专利申请的药物有损公共利益 有一种药物,属于闻药,是通过人体闻到药物的气味而发生作用,该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人体闻到该药物气味后能够晕厥而失去反抗能力的药物,用于防身之用,但是,这种药物同样可以用于犯罪,有损公共利益,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2.4 专利申请的 *** 只限于手工操作,不适合于工业化生产 例如:申请号为94106997的申请是一种治疗破伤风的药物,制备 *** 是把南瓜蒂埋藏在背风向阳的猪圈中一段时间后,将其炮制成片剂或胶囊。这种制备 *** 是不能进行工业化规模生产的,不具备实用性。
撰写思路分析:
1.对技术方案分析前的准备
1)了解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常识。
2)熟悉中药发明的常见类型:
A.中药提取物的发明:单一原料药提取的中药提取物发明;多种原料提取 的中药提取物。
B.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以活性成分为特征的发明和以敷剂为特征的发明。
a.含单一活性成分、并以所含活性成分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
b.含多种活性成分的中药组合物;
c.以辅剂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发明,如环糊精包埋法;
d.以剂型为特征的中药组合物发明。
C.中药生产 *** 的发明。
D.中药用途发明:
a.新的动、植物或矿物或其提取物的医疗用途;
b.已有中药材或其提取物的第二医疗用途。
2.对技术方案的技术分析
1)确定技术方案所属的发明类型;
2)检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和清楚;
3)分析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
3.对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
4.对技术方案的法律分析
1)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分析:中药领域不予保护的主题如下:新发现的中药材、中医处方、中药的使用 *** 如脐疗法等。
2)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把握性分析。
3)对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效力性分析。
首先以现有技术为准,分析隐藏技术诀窍和扩展保护范围的可能性。前提是两者都必须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和能实现发明目的。隐藏的技术诀窍指的是隐藏重要的附加技术要点,没有这些技术要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能实施该发明,但其效果不如包括这些附加技术要点的产品或 *** ,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技术诀窍的隐藏首先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实施,其次取决于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区别点的多少。只要有区别点足以证明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余的区别点就可以作为技术诀窍或申请另外的系列发明以延长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隐藏技术诀窍一定要保障所申请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并且与现有技术有关键性技术的区别。
一般在中药配方的产品发明中,只能将配方中使其效果更佳的选择性组分和必要组分的更佳用量作为技术诀窍进行隐藏;在中药 *** 发明中,一般将工艺的更佳条件作为技术诀窍进行隐藏。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跟具体情况相关的。如果将配方组分中的关键组分进行隐藏,造成的后果是因为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专利失败,即使获得批准,自己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起不到专利保护的作用。
清楚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后,在排除可以隐藏的技术诀窍后,把关键技术的区别确定为专利保护的核心。如何有效保护核心技术不被他人改动或采用类似方式实施该核心技术,必须将核心技术从技术角度予以扩展。 *** 人通常应该考虑,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君臣佐使分别是什么,特定配方效果是什么,如果减少其中组分,是否影响效果;如果不选用上述用量,会产生什么效果,达到更低要求的下国,需要的用量;是否必须口服,组分是否可以被其他中药替代。从而逐步判定出其中哪些技术特征是必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
一般采用下列几种 *** 从技术上扩展保护范围:
♦ 上位概念的提升法,如汤剂的上位概念为口服剂型;
♦ 等同物替换法,如犀角用水牛角替代;
♦ 用量范围的延伸法,如将组分用量延伸到常规用量范围 。
还有什么不明白的,HI我,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项技术研究成果是否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呢?
纽乐康知识产权专业为您解答:
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只能申请发明专利或只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从专利的类型上来看,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程度的提高,专利审查批准的时间也相对缩短。
从近两年的审查情况看,新型专利通常10个月左右即可授权;发明专利则需1年半左右。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双管齐下”,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若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
具体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情况来看,先撰写好专利结合实际产品及需要看是否适合申请多项专利。
希望能够帮到你!
谭久彬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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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形式改进的改进可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的条件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
产品专利的改进可以是:结构、构造、装置方面的改变,只要有结构或连接关系的改变以及具有有益效果都可以,如一种机构、一种装置、一种系统、一种设备、一种组件等;
*** 专利的改进可以是:工艺条件的改进,如制备 *** 、合成 *** 、检测 *** 、测量 *** 、拆除 *** 等等。
具体的你可以上中国应用技术网查一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钢轨波磨检测仪传感器有那几个型号?都是专门用来测量钢轨的吗?铁轨能不能用?
以前为北京交大设计过测量铁轨长度的工具车,主要是两种传感器,光电编码器,这个测量车轮转动的距离,还有一个水平角度传感器,灵敏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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