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纠纷管辖法院(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专利侵权的案件管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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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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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3.
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
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是如何管辖的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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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专利纠纷之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请求人就专利权属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提出起诉时,最晚在收到缴费通知书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该专利权属纠纷程序不能启动。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专利权案件归哪个法院执行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是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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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是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且前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为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更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专利纠纷之一审法院具体有哪些
由于专利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各省、直辖市一般均指定专利纠纷一审管辖法院,下文向大家介绍专利纠纷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名单:
北京(1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1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1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天津(2个):一中院、二中院
重庆(2个):一中院、五中院
福建(3个):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5个):杭州中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宁波中院、台州中院
江苏(7个):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南通中院、镇江中院、盐城中院、无锡中院、常州中院
山东(6个):济南中院、青岛中院、烟台中院、潍坊中院、淄博中院、东营中院
安徽(2):合肥中院、芜湖中院
湖南(2个):长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2个):成都中院、绵阳中院
江西(3个):南昌中院、景德镇中院、宜春中院
辽宁(3个):沈阳中院、大连中院、葫芦岛中院
内蒙(2个):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包头中院
新疆(2个):乌鲁木齐中院、新疆兵团法院
湖北:武汉中院
河北:石家庄中院
山西:太原中院
陕西:西安中院
河南:郑州中院
吉林:长春中院
黑龙江:哈尔滨中院
广西:南宁中院
海南:海口中院
贵州:贵阳中院
云南:昆明中院
*** : *** 中院
甘肃:兰州中院
青海:西宁中院
宁夏:银川中院
另有海淀、义乌、昆山法院有外观、新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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