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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为公司注册实缴的坏处(注册公司实缴有什么好处)

专利可以用作注册资金吗?

可以的。

根据现在的《公司法》中可以知产做价入资,并且比例完全可以实现100%知产出资。除非国务院有特此约定必须货币实缴的大约有28类公司外,其他基本都可以实现100%知产实缴。

从理论形式上来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 *** ,另一种就是您所提出的知产使用权出资,但这种操作的后期法律风险及税务上都有隐患,主要原因是公司无法对该专利有处置权。

简单说明一下流程: 1、知产确权,2、评估,3、验资,4、工商变更,5、税务备案,

知识产权出资必须需要评估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 *** 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 *** 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 *** 性。

我整理几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你看看,如有不清楚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随时可以联系我,留言也可以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有明确说明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都可以出资;然后你在查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十五条,多读两遍你就知道要还是不要的好。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 *** 、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 *** 包括: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 *** 及其衍生 *** 。

     中评协等国家部委主管机构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制定了《知识产权评估指南》,后期又提出“《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指南体系》”。

  我们在知识产权评估方向特设立了事业部做专项研究,可以实现对知产的 *** 、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等,相信定能够帮助到您。

《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 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指南》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 *** 、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指南》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 *** 包括: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 *** 及其衍生 *** 。

该《指南》中明确了实操中必要流程、内容、 *** 、目的、范围、用途等等,以上信息中有您所需要的所问,另,再附对《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图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够帮到您。

企业申请专利有什么利弊?

申请专利的好处

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

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

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

5、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

坏处:

1,受理费审查费年费对学生而言不低。

注册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 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 知识产权本身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将这一部分固有风险成本明晰化,从而在静态识别中预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问题集中在:该项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须出示怎样的权利凭证,才能判别相关知识产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从而审确该项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指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一方面,《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专利法》为已获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无效”程序。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从而导致该项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成立,而产生出资无效的后果。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此问题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特别提出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实践中存在不少因为过期的知识产权失去投资价值而引起的出资纠纷。

三、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民个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出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其出资,当然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可见,如果公民用职务成果以个人名义出资,可能被其所在单位提出异议,而给接受该项出资的公司带来诸多麻烦。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一,在机关法人中,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它们当然可以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其他情况下,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人。第二,公司“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公司、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要其对某项知识产权享有处分权,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资。

再次,多个主体用其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法》上“共同发明创造”为例,一种情形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成果权利的归属;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的,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享有。另一种情形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该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对该成果的处分须经其他各方同意,并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 *** 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更多资产评估问题请参阅:覃达艺律师关于“资产管理”的专题研究】

五、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界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对知识产权出资上限的限制;二是实践中股东怎样来确定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更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以下三个参考原则:

(一) 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必须就公司所营之事业,包括经营对象、经营范围达成协议,并在章程中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股东在决定以某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保证该知识产权为公司之所营事业所必需。公司的经营对象和范围不但决定公司资本规模的大小,而且决定公司的资本结构。举例来说,如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所需要的资本主要应该由货币资金组成。如经营出租车营运的出租汽车公司来说,构成其资本的成分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财产和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因此,为保证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股东须根据公司的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则可以增大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甚至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更大比例出资。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非高新技术产业,而是一般的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则应该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以增加公司需要的货币资金等其他财产的出资。

(二) 知识产权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则投入的资本会相应增加且其借贷资本也会增加。而知识产权需要与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资本功能。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就需要越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要求更多。而“在初期阶段,公司一般依赖于发行股份和内部举债来进行融资”。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融资压力,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经营困境。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应该考虑将来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规模大的,应适当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经营规模小的,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

(三) 知识产权自身的适格性

这里所讲的适格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性质、种类、技术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相适应。这是以知识产权自身的因素来决定其出资的比例。在确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时,股东要分辨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还是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权还要分清楚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对货币等有形资产的要求不同。如为生产公司产品所必要的发明专利权,出资比例当然可以适当提高,如果是商标权,由于其并不直接与公司的生产相结合,出资比例应当适当减少,以增加其他资本的投入比例。技术的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主要是指技术的先进性,有无新技术、替代技术出现,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中间产品还是终端产品。这同样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的确定有显著的影响,技术越先进、越新,其专利权、技术秘密的出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生产终端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可以比生产中间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高;反之,对于尚有价值的比较旧的技术,保护期限比较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生产中间产品实用程度较低的技术,其出资比例应该适当减少。

六、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资本化有知识产权 *** 和许可两种方式,但知识产权资本化并非简单的知识产权 *** 和许可。如出资人以 *** 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知识产权完全“卖”与所出资的公司,但有两点与普通知识产权 *** 相异:一是出资方为此并未获得知识产权出让对价,而是因此获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是出资方可能并未完全丧失该知识产权,出资人可以股东身份享有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其可依照约定分得该项知识产权,使其重新回到出资者之手。鉴于此,知识产权出资人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 *** 、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两种出资方式的利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乃动态资本,颇不稳定,这非但属于接受出资的企业所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人选择出资方式时务必斟酌的内容。以商标权出资为例,用作出资之商标权在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时,尚可重新回到出资人手中,则该商标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波动,尤其被所出资公司压下不用致使其价值降低的情形,将事关商标出资人的切身利益。“在合资经营中作为出资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标的 *** ,也可以是我方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后一种方式下,我方在合资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出资,我方的驰名商标被消灭、被压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事实上,这对于用商标权向内资企业投资也不无启发。

以知识产权 *** 方式出资,各方须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 *** 之规定。首先,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权出资的公司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接受专利技术出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权主体资格之规定;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出资,须具有相应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许可经营证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次,知识产权出资人须履行法定义务:出资方用商标权或专利权 *** 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权或专利权整体完全 *** 出资;[26]出资方倘若用已许可他人使用之知识产权出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因此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投资是指知识产权人保留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投资协议中,双方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具有资本属性,能用来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用来投资。“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 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27]出资人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应当遵循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从公司法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可能与接受该出资的公司的经营期不相一致,这时无论是以知识产权 *** 方式还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向公司出资,都会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冲突。表现之一是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经营期限,则公司将难能实现其资本维持;表现之二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如商标价值与该商标之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知识产权资本价值波动致使其低于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令公司不得不采取有关资本维持措施。

七、 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直接决定该项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的动态过程中能否应用、作用大小等,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

以专利为例,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了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应具备实用性,并将“实用性”界定为“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这一实用性要求,只是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体现为具体方案,并不要求能够立即制造或使用。除专利外,用作出资的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也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在技术上的可实施性进行论证。

(二)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如何

获得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般都是先进的,但由于市场上复杂因素的较量,先进性并不能决定市场前景。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长达三四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很有潜力,但很可能在取得专利权时其市场潜力已大打折扣甚或不复存在。另外,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市场前景也只是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比较而言的,更加先进而又尚未公开的技术往往是专利技术的“劲敌”。总之,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旨在获得赢利性强的技术,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状况的考察论证十分必要。

(三)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的长短

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并不等同于其法律保护期限。对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不长,但有效期较长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也未必就长。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时日的“独占”性法律保护,同时专利制度的公开特点也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了一定的相对性。这是因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加之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使人们在原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加先进的技术从而淘汰已有专利的时间大大缩短。基于此,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需要将技术的经济寿命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分开考虑。

八、 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 *** 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 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 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 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 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 *** ,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一)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 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 *** 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 *** 。

(二) 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 *** 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 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 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用专利实缴企业注册资本用处大吗?

1、不用投资货币:对新办企业和需要增资扩股的企业,可以 100%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既缓解了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把所有货币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或新技术研发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2、招投标以及资质升级优势:企业在参与招投标项目时,招标方、建委大多对企业的实缴资本和净资产有很高的要求,净资产是企业实力的象征。3、涉及到风险赔付时不需承担认缴法律责任:更高人民法院在 2014 年 2月颁布了公司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并且财务上没有抽逃资金的漏洞,相对于货币垫资更加安全。4、合资运作的杠杆优势: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行的法人组织或自热人可以通过与合资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5、节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规定,知识产权评估增资后,可以摊销到公司的管理费用当中(不低于十年),为公司合理节约企业所得税(比如增资额度 500 万,按照 10 年摊销,每年 50 万可以纳入到公司管理费用当中)。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之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 *** 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大大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第三,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更高可达到10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的股东。 艾皮欧·科技成果转化

申请专利有什么利弊吗

企业为技术成果申请相应专利,是企业获得法律保护的最常规和有效的途径之一。当今企业在致力新产品开发、生产及营销的基本架构下,已普遍有将所研发之新技术提出专利申请的作为,专利申请的好处,从早期的希望新技术能得到基本上的保护而发展到现在,已演变成企业权利金收入或市场攻防的多种策略应用和布局。

首先在企业获得专利权后,企业将在法定时问内享有该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如果不申请专利,则该技术可能在通过使用、发表、反向工程等方式公开后成为公开技术从而不再获得法律保护。其次,专利还往往成为竞争对手之间商业博弈的重要砝码,也常是企业获得一些资助和政策优惠的指标。

当然,企业申请专利时需要公开其技术方案,可能导致一些技术无法保守秘密。不过,公开技术方案并非要求公开企业的全部技术细节,公开范围由企业自行权衡。如果采取保密方式而不申请专利,则一旦因各种原因导政公开后就可能不再受到任何保护

同时,申请专利需要进行相应的日常管理,并产生申请费、年费等费用。对此,企业需根据自身实力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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