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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专利与广告法竞合(创新违反广告法吗)

假冒专利罪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是什么?假冒专利罪频繁发生,扰乱专利市场以及个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那么你知道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假冒专利罪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假冒专利罪是什么?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专利可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关于假冒专利罪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 *** 联系我们。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之一章 总则一、对冒充专利行为内涵的修订

1.关于冒充行为(第二条)

此次对《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对修改以后的第二条各款的规定逐一作出说明。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本款所列行为是指当事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没有获得专利,但是在产品上标有专利标记的行为。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在其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明知专利权不存在,当事人仍然在专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欺骗公众,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该技术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原专利权人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会给公众造成专利权仍然有效的误解,侵犯相对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本款专指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当事人印制有关标记,提供给本条一至三项所述的行为人,供其附着在其产品上,同样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伪造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自行 *** 假文件,企图冒充应由专门机关 *** 的文件;变造是指行为人利用真文件加以局部内容的改变,两者在行为表现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以欺骗为目的,同属违法行为。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有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记载了有关的权利内容和法律状态,应予保护,不允许进行伪造和篡改。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

合同中的冒充专利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在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时,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予处罚。

(7)将非专利技术在广告中宣称为专利技术的。

广告具有很大的社会推广性,广告传媒领域内出现的虚假行为会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因此将本款所述行为列为冒充专利行为将更有利于专利管理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惩办违法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 *** 冒充专利 *** 的行为。

本款是对其他未列举的冒充专利行为的一种补充,便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

2.关于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终止后,销售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其被许可人有权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有效期内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 *** 冒充专利 *** 的行为。

为此,增订了第三条,规定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或终上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将第三条的规定与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一方面规定在专利权届满和终止之后不得继续制造、出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另一方面为原专利权人处置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提供了方便,从而实现了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对冒充专利行为处罚程序的补充完善

行政处罚程序是保护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有关查处程序的规定,起到了保证专利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作用。本次对查处程序的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程序中有关表明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认定违法事实的程序、处罚的裁决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1.关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第七条、第十条)

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可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向相对人表明该机关拥有处罚权,以加强执法人员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提示被调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或阻碍调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暂行规定》制订时,专利管理机关没有专用的执法证件。为了规范执法、保障处罚质量,建立一支懂法律、素质好、业务精的执法队伍,我局从1995年起确立了对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制度,统一 *** 了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并颁发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这一作法严格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质量,实践结果表明效果是好的,因此在修改《暂行规定》时将它加入其中。

2.关于证据(第十二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能否取得证据是定案的关键,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特别是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是一个长期困绕专利管理机关执法工作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增订了专利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规定为专利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准确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了帮助。

抽样取证是通过抽取典型样品,进而证明一个整体的 *** ,不能借机拿走大批物品,证据必须是在可能被藏匿、转移、销毁或者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才能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必须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以防止滥用,保存期为7天。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超过期限登记保存无效。如果没有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解除登记保存。这一规定也有利于提高专利管理机关的办案效率。

3.关于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申辩与听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作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决定以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证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有权了解被处罚的原因、依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在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时,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这对于专利管理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担心申辩后会加重处罚,不能充分行使申辩权。因此,规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参照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打消顾虑,充分行使权利,减少错案的发生。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听证,否则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快捷、方便的特点。只有在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这种复杂行政行为时,当事人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专利管理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专利管理机关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导致程序上的违法,行政处罚可以被撤销。

4.关于罚、缴分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割断了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廉政建设、严格行政管理、树立行政处罚的良好形象。

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需加处罚款,或者变卖、拍卖其财物抵缴罚款。

5.关于法律文书(第三十五条)

为了规范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的工作程序,避免程序违法,我局制订了有关法律文书。

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说专利产品都是含金量比较高的,同时也比较受人民的青睐,而现实中有的人为了获利,就开始对专利产品进行假冒。通过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来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而对于专利权人来讲,就要对现实中冒充专利的行为进行提防。那么,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6、 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 *** 冒充为专利 *** 的行为的。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冒充专利是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假冒专利是冒充他人专利,在自己的产品上或包装上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行为。但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 *** ,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所以要申请获得专利权,也是想要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在遇到对冒充自己专利的产品时,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对自己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不过此时要注意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区分清楚不同的情况,才好进行 *** 。关于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 ***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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