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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专利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专利局受理哪些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专利局

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

决定

申请人

专利权人

对专利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

行政复议

受理

范围

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

专利申请人

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

优先权

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

期限

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

专利权

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

权利

,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

专利 *** 机构

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

机构

的处罚不服的;

(8)

专利 *** 人

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 *** 人

资格证书

》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

利害关系人

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

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 *** 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 *** 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七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 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专利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7)专利 *** 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8)专利 *** 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 *** 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九)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撤销请求不服的;

(十)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一)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二)强制许可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三)专利 *** 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十四)专利 *** 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 *** 人资格证书》处罚不服的;

(十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二)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第七条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下列情形可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所作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一款所作决定不服的。

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内程序后,有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程的规定。第三章 复议机构第八条 专利局设行政复议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第九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受理复议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 *** 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六)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第十一条 权利共有人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复议的,行政复议处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参加复议,并可追加为复议申请人。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专利 *** 人、律师或者经行政复议处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为 *** 人。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以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被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六)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七)专利 *** 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八)专利 *** 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 *** 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九)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二)异议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异议的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第三章 复议机构第七条 专利局设行政复议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第八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受理复议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 *** 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六)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第九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第十三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向专利避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夽@ 第十五条 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

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十六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通信地址(法人的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第十七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行政复议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但行政复议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专利局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意见,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一并送交行政复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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