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哪些)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1、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2、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什么?
简单的说,你申请了一个专利并获得授权,但是您一直握在手里又不用,法律认为您这种行为是浪费资源,假如路人甲发现您的专利您不用,然而他又想用,于是路人甲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对您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也就是强行的将您的专利许可给路人甲使用,当然,路人甲需要向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具体的强制许可条文请务必参考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专利的强制许可指的是在法定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实施专利强制许可有哪些类型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发生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以及经济发生严重危机等情况。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说独占权,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2.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制度。这种许可又称为“交叉许可”。
《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也有赖于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在现实生活和专利实践中,有时前一项专利与后一项专利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两个专利权人互不相让,不能以合理的条件签订实施许可合同,那么,这两项专利都无法得到实施,其结果不仅对专利权人不利,而且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使前后两个专利都能够得到实施,专利法规定了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3.其他类型的强制许可
实行专利制度的一百多个国家,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历史背景上均存在差异,从国家利益考虑,各国的专利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专利规定了强制许可。比如,有关国防方面的专利;有关国民经济方面的专利;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利等。在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征用,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什么是专利的推广应用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推广应用,指当国有企事业单位某项发明专利对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时,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强制对该项专利权进行推广应用,由指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行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予其实施该项专利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强制许可有什么具体情况可以用专利权?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如下情况可以使用: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需要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实行强制许可时;
3、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时。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