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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 怎样才能提高依法行政和决策水平

第三,要理顺行政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当前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为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应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种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层层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然后再考虑建立行政业务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进而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建立民主、公正、法治、服务的公共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民主、法治、科学、高效的现代目标。

第四,要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机制制约,否则必然导致滥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大,行政权力也相应增加;权力还没有摆脱自我扩张的特性,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律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真正强大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约行政主体的权力扩张和滥用。可见,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证。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一要确立人大监督的核心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大监督法规,使监督内容、程序及后果明确清晰,便于操作,有效落实。二要加大其他外部监督的力度。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都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比如司法机关的监督,要从体制上解决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物权受地方行政机关制约问题,使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行使监督职权,同时应扩大司法审查范围,赋予司法机关以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放宽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使行政权力受到普遍监督而得到广泛控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的权力,以追究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又比如新闻媒体的监督,国家应尽快制定《新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以保障舆论机构获取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舆论监督成为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重要手段。如此等等,才能充分发挥现有监督 *** 的应有作用,保障依法行政的推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重依政策行政、依领导人指意办事,到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跨越,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我县目前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差距是肯定的、不足为奇的。这主要是:(一)“人治”残余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欠缺。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十多年的军阀统治、二十多年蒋介石独裁统治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又经历了曲折的道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导致的十年内乱,更使法制建设中断,国家行政管理遭受严重破坏,社会处于严重混乱状态,人们的“法治”意识荡然无存。这种先天的不足加之后天的缺陷,使得“人治”残余思想至今仍普遍存在,“法治”思想萌芽艰难,依法行政阻力不小。在少数人眼中,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弄得不好还得当被告上法庭,远不如开会、发文件,甚至打 *** 方便快捷,因而总是抱着“人治”观念不放,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或认为,“法治”是治“民”的而不是治“官”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老百姓”;或自以为是地进行所谓“法律是人制定的,归根到底还是人治”的逻辑推理,甚至公然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老百姓之上。还有的则干脆把依法行政当作一种为“我”所用的工具,顺我意时就搬起法律武器,不顺我意时就把法律抛在一边,我行我素。如此等等,依法行政面临不少障碍。(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行政越轨屡见不鲜。由于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不顺的问题,造成既有政企不分(行政管理部门办企业)、政事不分(一些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又有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缺乏协作的问题,还有部门管理交叉过多、职责不清、甚至“利益型”(即为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执法的问题。还由于机构设置、层级划分、分工协作存在的部门职能重叠、政出多门、长官意志、事权不分、扯皮推诿,也导致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滥用行政权、乱处罚,以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现象的发生。(三)行政监督软弱乏力,行政违法难以追究。虽已形成行政监督 *** ,但绝大多数监督主体的监督软弱乏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际运用很不够,实际效力极为有限;政协民主监督不到位,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名不符实,实际效力极低;司法机关困惑较多,实施监督荆棘不少;舆论监督受制较多,难于放手发挥作用;行政机关的职能监督、行政监察等内部监督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不够。由于监督软弱乏力,行政管理中存在大量的“权力真空”,有的甚至处于一种失控、无序状态,行政违法、行政过错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补救。(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导致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偏低。法治社会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由于历史、社会、观念等原因,我县的人事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1、公共行政机关的内部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人员素质低下、人才结构不合理、行政执法能力不足、行政工作效率不高。2、缺乏一种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和优胜劣汰的内部环境,合适的进不来,不合适的出不去,行政管理人员的结构失调,干部队伍难以优化组合。3、在内部晋升流动的规定过于呆板,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现象严重。4、个别单位、个别领导者人治色彩浓重,缺乏法治精神,存在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

第五,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行者的素质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方面眼前有很多工作要做、要加强,也要常抓不懈。一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地学习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执法者不能不问政治,对其政治素质必须严格要求,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等促其提高。二要努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多渠道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考核,促进他们必学、爱学、勤学业务,干一行专一行。三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要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和相关法律的培训教育力度,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加快提高他们的行政素养、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律的水平。(执笔:吴方荣)

如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1.执法懂发,和普通工作一样就叫业务熟,倒背如流的法才是硬道理。

2.技巧性,不同对象的执法方式要不同,不能一刀切,讲技巧绝对可以让领导对你刮目相看

3.有符合社会公用的价值观和善恶标准,作为执法对社会现象有判断力,善恶分明。

4.良心,用良心做秤,一刀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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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20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执法途径和司法途径并存的体制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确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所需要的,而且应当进一步加强。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未形成,恶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TRIPS协议虽然承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并没有排除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以处罚之外,对于侵权行为还不能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那些小企业、小作坊的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相对而言,专利行政执法缺乏没收、销毁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2.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 *** 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满足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的需要,还不能对专利权提供有效的保护,不仅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也将制约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

第二,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细化侵权判断的标准,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地区间的执法协调,统一办案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赋予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该条建议显然要在第二条建议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得更加合理。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程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四川宜宾丝丽雅集团公司的“一锭双丝”专利通过这一程序获得了76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专利许可实施费,因此,完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如果加上有效的执法手段,则可以大大降低专利权人的 *** 成本。

以上建议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应考虑规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对于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执法机关应当对其专利权稳定性作出适当的评估,例如,要求提供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等,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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