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受侵权的几种现象(为什么规定不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专利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后,就会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注册的专利进行侵权,如果侵犯注册权利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包括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 *** ,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 *** 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 *** 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专利法》规定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具有排他性,通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专利实施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但为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专利法》列举了若干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即所谓的“专利权穷竭原则”; (2)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此所谓“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哪些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 *** 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说明]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制造 *** 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 *** 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 *** 专利的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 ***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 *** ,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 *** ,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 *** 。
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 *** 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5)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 *** 等。那么,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当然就不应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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