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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王某和李某将共同拥有的一项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给宋某)

专利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吗

一、专利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可以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二、专利技术出资的责任

(一)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不实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可能情形

(1) 程序问题

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 实体问题

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帮助我做几个经济法的题

是作业么,如果是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可以交流,如果是课堂作业,我给你做了你下次遇到可能还不会。建议你多查查法律规定,然后自己做做,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在交流。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张,王,李,赵四人,其中张某以货币出资5万、王某以专利技术出资5万元、李某以土地使用

1。 只要符合23条规定,就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2。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应将全部资产30万偿都还债务。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高某、吴某共同发起设立世达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出资,

(1) 王某不可以劳务出资、李某不可以信誉出资。

(2)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于依法纠正。高某与公司的行为有效,但公司股东大会要求以高某所持该公司股份设定质权行为无效

专利权可以单独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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