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朋友在微信上发来的借条照片复印件去法院起诉,本以为官司稳赢,没想到却被告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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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今年5月1日起,新修正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施行,其中明确“手机聊天记录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近日,在法官的帮助下,张女士提供了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原件,顺利打赢了这场官司。
2018年5月,与张女士交情甚好的郭某在微信上给张女士发来消息,称想借10万米用于转贷,贷款归还后次日便可再贷出,“到时我立马把钱还你”。念在是多年 *** 妹,张女士凑了10万米,分成几笔微信转账给郭某。在家人提醒下,张女士在转账时要求郭某及其丈夫王某一起出具借条并拍照发送到她的微信上。
说好只是应急,张女士却等了近两年都没等到朋友的按期还款。今年3月,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张女士将郭某及其丈夫王某起诉至安吉县法院。起诉时,张女士仅提供了那份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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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天,郭某与王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面对法官“是否确认自己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的提问,张女士说:“借条不是双方当面写的,我确实没有亲眼见到郭某和王某写借条,也无法确定借条上落款处的签名是二人亲笔书写。”仅凭一张借条复印件,法官无法认定双方的借款事实。回顾整个事件时,张女士说出了一个关键点:“钱是在微信上借的,借条也是他们通过微信发给我的。”
法官得知这一点后,立即想到了新证据规定。“依照新证据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可正式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法官告诉张女士,她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举证。
第二天,张女士便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始载体手机,并从移动运营商处查得郭某微信注册的关联手机号是由其实名认证。
法官通过手机号搜索郭某的微信账号对其主体身份进行确认,同时查明其中的7万米汇入了郭某名下的银行卡。法官仔细查看了微信聊天记录并根据聊天记录与现有证据的逻辑关系,认为即使张女士提供的借条原件上签名并非二被告书写,但双方的借贷合意存在与否、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借款金额与期限等均可予以认定,故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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