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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爬虫”复 *** 品502万部 非法获利700万余元

访客 黑客接单 2021-10-15 831 5 爬虫作品

利用专门软件,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502万余份至其个人运营的6个网站中,供免费阅读,吸引会员加入,依靠流量赚取广告费,6个月非法获利700万余米。今天,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据悉,这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安徽省首例特大网上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 *** 科技公司,聘用王某等编辑、技术人员10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他人畅销小说等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其中仅侵犯掌阅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的作品即达1616份。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洛米等广告联盟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即达700万余米,吸收会员32万余名, *** 总点击量17.896亿次,其中仅小小书屋小说网侵权掌阅公司独家著作权小说《帝少的独宠娇妻》,点击量即达779498次。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是否构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展开辩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权利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已放弃权利,该部分涉案作品不应当计算在侵权作品数额之中。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700万余米也不准确,没有扣除相应的经营成本。


公诉机关认为,部分著作权人放弃参与侦查的权利,不代表其放弃了相应的著作权,被告人删除的侵权作品也不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通过获取广告费及会员制收费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网站点击量与浏览量恰恰是被告人与广告商结算广告费的主要依据,故应以点击量和会员数量确定被告人犯罪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 *** 向公众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字作品,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犯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作者:周瑞平 李红俊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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