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危害防治)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 *** 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制度
之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 *** 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健康监护的内容是什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 GBZ 688
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
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相关厂工作。
4.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
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
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4.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在岗期
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4.8.13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应参照国家现有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将岗位津贴纳
入职业卫生项目设计,进入概算,增加岗位职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生
产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应在劳动
合同中予以明确。
4.8.14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
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4.8.15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编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男 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车间: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 贯 婚 姻
文化程度 嗜 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车间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设施
三、既往史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监测时间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评价情况 处理结果 监测单位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体检时间 从事工种 体检结果 处理情况 体检单位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
诊断时间 从事工种 诊断结论 诊断单位 治疗情况
七、备注
台帐之六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年度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目 录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表6-1)
(附:工人上岗前、在岗、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表)
2. 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表6-2、表6-3)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家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表6-4)
表6-1 年度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
附《………健康体检一览表》
表6-2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职业病名 诊断部门 诊断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6-3 疑似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疑似职业病名 体检机构 体检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厂于﹡年﹡月﹡日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在×××机构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体检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人﹡人。经职业诊断机构诊断后确诊职业病 人(诊断机构有相应资质),现上报(见名单)。
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我厂已按照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附:1.疑似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2.职业病人名单及处理情况
厂(盖章)
年 月 日
表6-4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事故报告人 联系 ***
中毒事件情况:
1.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2.发生场所(车间名称): 工作内容
3.中毒情况: 接触人数 发病人数
送医院治疗人数 死亡人数
4.毒物名称:
事件经过(事件起因、患者主要临床表现、救援过程和处理情况):
数据性质最终分析结论:
事件报告情况 1.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2.报告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目标
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医学检查和健康资料,及时掌握健康状况、了解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以便早期发现健康损害的征象,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达到保护目标人群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属于职业病第二级预防。同时,职业健康监护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之一,是实现劳动者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劳动者健康损害和企业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担。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 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及干预措施效果;
7、为制定和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用人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出现特殊情况时,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如何理解职业健康监护,及其与职业病诊断的联系?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的重点是有毒有害 作业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通过筛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追踪观察职业病患者的进展、康复情况,并为综合卫生学评价提供可靠的群体健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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