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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申请专利能写产品上吗的简单介绍

专利申请还没有下来,可不可以推广产品,有什么影响

可以推广啊。

只要先申请专利,然后再推广,不会影响到专利的专利性。千万不要推广后再申请专利,推广的行为会影响专利性的。

只是在推广的时候要注意用词,不能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号),也不能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总之,只要宣传已经在申请专利了,授权的可能性很高就行了。也可以找些相关的现有技术,证明自己的专利申请授权的概率很大。

这里有个名词的区分,未授权的称作“专利申请”,授权的称作“专利”。

市场上已有的产品,但是没有写专利,我可以写发明专利吗?

没有那么简单的,如果是别人的产品,而且上市一定时期了,这种情况申请专利,会不具备新颖性的,属于使用公开,不会被授予专利权;如果是你自己的产品,现在距离你初次公开你的产品6个月内,你还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你可以查看一下《审查指南》里新颖性的相关内容来进行确认,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 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 *** 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

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 *** 之日为公开日。

专利未授权可以在在产品包装上宣传吗?

可以。

1、《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2、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

3、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 *** 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 、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一、专利

1、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2、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 *** 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2、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PRC”,或“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对外正式简称为“CNIPA”),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2018年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_M保魇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裾话憔栌兄恫ň郑涸鸨拘姓蚰诘淖ɡ芾砉ぷ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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