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药专利保护面临的困境(我国中药是否需要专利法的保护)
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对传统知识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符合我国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弘扬中华文化。而我们在国际竞争中面临一些不利状况:一是我国作为中医药原创国的主体地位受到了一些外国的威胁。中医药作为我国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正面临被混淆来源的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更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之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 *** )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之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 *** 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 *** ,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 *** 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 *** 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 *** 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 *** 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 *** 、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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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所面临的现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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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所面临的现状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 *** 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量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列入 *** 行政序列。在省级 *** 机构改革中,各地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建设总体得到加强,出现了 *** 主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工作的良好局面。
3、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案和侵权案1.5万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4000多件。
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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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中药专利10%归日本〈汉方〉,中国的中医何去何从?
向来对日本没有好感,以后也是!但这个问题是只能说,中国的悲哀与日本的狡猾。日本对中医向往已久,学习已久。中国本应是中医的翘楚,世界的顶峰,但遗憾的说,民国初期的废中医,崇西医,留下了遗毒。结果是中医现在面临的悲哀境地。日本不说中医,自然有它的狡猾的一面,但它说是汉方,也是遮了一半的面了,汉时封了个倭王的印,也勉强说的通。
国人应该反省的是:为何学习西方比中国久的日本,还对汉方如此眷恋?为何中国还有对中医的一片质疑?
博大精深的中医和儒家文化中经史子集一样都是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可在迖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被国人唾弃的同时,又大力吸取西方文化,包括服饰和思想,不分优劣,来者不惧,致使大批人才外流。
现在国家正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并付诸行动,其中《中国诗词大会》已办了五季,这是再好不过的现像。它需要一个磨合重组的过程。至于日本,从唐以来,就崇尚汉文化。现在,恢复传统文化已刻不容缓,困为它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作为中国,认识自已不足,学习他人长处,没什么丢人的。
一提到汉方药,多少人都感到一种严重的、窒息般的沦陷感,因为日本把我们古代经方都申请了专利,其每年的中药材消费量在全球占比多少多少,中成药销售量占世界多少多少,这些数据,让不少人热爱中医药者非常担忧,更让中医黑沸腾的、得瑟的差点闪了老腰。
日本对中医药的态度,是废医存药,废除了中药赖以生存的基础性的中医,所谓的汉方药就没了灵魂,以至于时有因不对症而发生意外的事情,此为其一。
再者,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中有大家都知道的专利制度,沿用的是西方国家的那一套,其中汉方药能申请的是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是一申请就完事了,它还有一个公示期,公示期内对其有异议且经过审议属实,该发明专利申请无效,或者说在公示期无异议,该专利被通过审批合法后,如有人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在此专利申请前已经使用,该专利仍然可判无效。
那么,日本在多数欧美国家给汉方药申请了专利,汉方药用的就是中国经方,在欧美国家及其本土,它的中成药——依据经方制成的汉方药畅通无阻,但是,日本怎么不到中国申请专利呢?难道说中国14亿人的消费规模它看不上?还是说它自己心虚不敢来申请?它到中国申请专利,随便就能找到出处给予否定,它的死方,在鼻祖面前没有任何地位。
中国的文化,包括中医药文化,对东亚、东北亚、东南亚影响比较大,中国上千年来对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从未停止过,即便是民国时期沸沸腾腾的废除中医浪潮,亦未阻挡中医药的研究与发展。及至新中国成立,毛主席更是大力提倡中医药,数次成立西学中培训班,鼓励创新,鼓励能够出一些名医、大家,也的确培养出不少名医、大家。若论中医药的地位和研究、理论、实践水平,中国是鼻祖而且永远是鼻祖,中国永远站在更高峰,这是毋庸置疑的。这点文化自信,业者不能丢失,不能盲目窒息、沦陷。
只是,我们要看到中药的主流制剂仍然以水煎剂为主,中成药还有浓缩丸、蜜丸、粉剂、膏药贴、滴丸、酊剂、单方颗粒等剂型,水煎汤剂灵活但较为麻烦,服用口感差,还有就是喝一天下来涨肚子,有的病人服药需要几个月,每天将近一升的苦药喝下去,真的需要勇气和恒心,与西药相比方便性、体验性差。
这几天,我就是连续十天服中药汤剂,熬制麻烦,口感不好,不能携带,一天喝下去肚子胀胀的,论疗效,没的说,之一天就有效果,为了治病,也得咬着牙捏着鼻子喝,真的不好受。好歹今天是最后一天,总算熬到头了。
在这一方面,中药制剂的剂型需要创新,还要满足千人千方的辩证需求,如果能够在中药制药工艺上实现个性化、集约化、智能化的突破,中医药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它的蓬勃发展势必所向无敌。
什么汉方药,都是浮云。
中医!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瑰宝国宝!
已经走到最危险的"十字路口"!
中医的作用、疗法!
通过非典、新冠肺炎两次大瘟疫临床救治,已经有了雄辩的事实!
中医(国医)是中华民族人民需要的、必不可少的医疗技术!
应如何重视、如何传承、如何发展、如何创新?!
让中医为中国人民服务!
为世界人类服务!!!
汉方是啥?就是中医中药汉方嘛!日本人有汉字、汉服、汉方吗?没有!然日本人开先河将中医中药的汉方制成类似西药即中药饮片提纯药卖给欧美及世界各地,且以食品之名,中药治病之实坐实了中药汉方,这些就是日本的中药西做了,拿中医中药10%的专利费也算客气了。日本人原则上也算是与 *** 、朝鲜人同属中华圈,我们中国人也要客观看待日本人的某些做法,切勿主观上太过于感情用事,目前日本汉方占有90%以上的世界中医药市场。对此,我们应该学习别人的长处把中医药事业发扬光大,不要再做出伤害祖国传统医学的行为了,让真正懂得中医药的内行人士发展管理中医药事业!
中医何去何从?
这个问题得从几个层面来说:
一、西医分科层面
1、西医分科诊断、治疗“高大上”
从诊断分科层面上说,体检、化验、拍片、CT、彩超、切片、核磁共振等现代医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叫患者“眼见为实”。
从治疗分科层面上说,服药、输液、手术、化疗等现代医学治疗技术手段的应用,让患者“治死不疑”,回头还得说声:“谢谢!”。
从医学科研层面上说,每个时代都所突破和提升,相应的医护系统、管理系统、诊疗设备系统,都不断更新换代,让人耳目一新,令人趋之若鹜。
从医患关系层面上说,西医有统一的执业行规层面和法律层面的保护。
二、中医全科层面
从诊断全科层面上说,望闻问切,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创新和突破。
从治疗全科层面上说,理法方药,传承至今,没有多大建树,可以说一直在啃“老”。
从科研层面上说,廖廖无几。
从医患关系层面上说,各说一词,各自为战,各自为大,一盘散沙。
中医药的出路还在于兼收并蓄。西方医学的现代化的诊病手段有其可取之处。中药的药理,疗效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日本人把中药的组方进行细致研究,我以为这才是中医药的根本出路。中药讲究炮制,中药治病讲究组方,研究不同的炮制,不同的组方的真实效果,是现在药企的出路,也是中医药的出路。具体的操作是:对组方提供者,有股权,由药企进行科学研究:原药产地,不同的炮制方式,不同的煎药温度,有什么样的疗效最后定型后由国家检验并强力保护。这其实也就是50年带60年代很多工作的继续。应给予药企产权保护。
中国中医急功近利,凭着老祖宗留下的实践成果混饭吃,致使国内中医只知大把的从病人头上抠钱,不知钻研中医深层次的医用技术和效果,在中医医用功能方面,总是说不清中草药的毒副作用,总是用一句“尚不明白或尚不清楚”,来掩盖中药的副作用的成因,留下无限的诟病,不知这种推矮的说明还要走多远。
正因为中医如此多的留下把柄,让很多一部分人,对中医的作用产生怀疑,个别人甚至说出了中医无用论和伪科学论,如方子舟之流,极力的夸大中医的短处和无用,导致一部分人肓从跟上瞎起哄,如此谎诞的言词,国内中医界尽没有一个人出来反斥,实在让人郁闷,不知那些“专家、教授”等都干什么去了,不吭声反斥,就是选择了默认,你能让想看中医患者不对中医望而却步吗?。
国内对中医研究如此冷漠,而国外对中医深层次的研究却如火如荼,不断出现新成果专利,特别是亚洲近邻的韩国和日本,对中医研究投入大量经费,日本犹为特出。长此以往,我们的中医医疗水平就会大大落伍,跟在国外中医医药水平的 *** 后面了,届时会怎么样呢?一是打了老祖宗的脸,二是为了提高中医医疗效果,只能拿钱买别国的专利了。那时再无人敢言,中医是中国人的“中医”,更无敢言中医是中国的瑰宝了。
一句话,中国的中医,如还躺在老祖宗遗留下来的经验之上,不思创新,不知深研中医疗效的话,你们就跟不上国外中医研究的步伐了,背上骂名吧!
中医现代化、国际化是中医振兴并发展的必由之路。
现代医学(绝不是贯会放血疗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西医),融合了现代科学技术领域的许多研究成果,走的是实证之路,也就是说,它的医学手段可以被其它学科印证。而中医则不行,中医首先要用现代科学的语言重新阐释阴阳、五行、虚实、气血等等概念,何为脾虚?何为肺燥?人体为什么要阴阳平衡?经络到底是什么?是否真的存在?存在的依据是什么?解释通了,有了理论基础,接下来就是走实证之路,再以“医者”“意也”的态度,只能被质疑和唾弃。至少你该有一个判定体系,脾虚、肺燥、阴阳失衡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治疗 *** 是什么?治疗效果是什么?只有拥有这样的判定标准,并可以按照标准验证之,质疑者才会闭住嘴巴——不要说中医特殊,需要因时、因地、因人辩证施治——呵呵,这是一块了不起的遮羞布、挡箭牌!
至于日本子的汉方专利,连冰山一角都不算,一粒冰渣而已。只要朱鹤亭老先生等大师投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事业,不再耍嘴皮子拿大牌,我们的专利岂止10%?!
中医还是中国之本土医。汉方专利如何,在中国这块土地可以不承认它的专利权,不给它进入之机。
国际上,等中医准备大举进攻再说吧。专利权也是有时限的,总有失效的那一天。
中国中医做好自己的事情。别为无法做的事情担忧。
中医最该做的,时下是对阴阳五行理论的研究,以及中医培训,回归传统,让中医能够更好的治病,治大病,解决百姓疾苦。
中国市场在这里,世界的疾病问题总是存在,大病,难病依然无解。用好中医,发扬中医之所长,治好疾病,何愁中医无路。
路在脚下,关键是做好自己,解决问题。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问题
中药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专家开出六剂“良方”
日前,在南昌召开的“全国中药关键技术研讨会”上,如何保护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成为与会者关注的重点。
专家们认为,中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有六项基本策略。
——以专利保护为主导,捍卫中医药核心技术。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因此,中医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保护申请,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医药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
——以商标保护为形象,树立中医药的国际品牌。商标权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另外,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也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因此,中医药产品应以国际标准为目标,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在树立中医药国际品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通用商标(统一商标)与专用商标(个别商标)相结合,以统一商标为基础,创制个别商标,以达到和谐统一。这样既维护了企业商标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商标的个性化。二是与国际接轨,重点突出商标名,淡化药品通用名称;三是加强商标宣传,提高知名度;四是道地中药材应使用注册商标。
——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点缀,保护中医药的特殊技巧。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传统的保密是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是“家系独传”、“传子不传女”等。这种方式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分析测试技术的发展,严密的中药现代质量体系的建立,天然药物越来越接近化学药物的质量可控性。但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因此,企业应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药的临床疗效评价上。
——以行政保护为补充,确保国内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目前,我国涉及与中药行政保护有关的制度有:新药监测期制度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新药监测期制度依据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些行政保护措施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但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终还是要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以版权保护为根本,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表现形式,要应用版权法保护中医药的传统思想和文化理念,树立中医药文化在世界的地位,为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世界奠定思想基础。
——以复合保护为体系,形成一个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制度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构成的,每部专门法都有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目标,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为中药,在选题阶段其新思想、新方案等可受《技术保密法》的保护;在开发阶段其处方、工艺等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市场推广阶段则受《商标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新药监测期的保护。因此,企业首先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性,做好不同法律部门的协调。其次应关注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协调问题,如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保密法等。从宏观的角度看,既有分工又有协调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壁垒。
《中国医药报》2003.11.13
专利问题
什么是专利
专利主要是指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指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为什么要取得专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和革新。任何人发明创造了具有创新性及实用性的工艺 *** 、机器、产品或物料成分,或者对它们的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拥有自己的专利制度。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拥有人在这个国家就拥有了阻止别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最长的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必需缴纳年费,通常是每年一次。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拒绝为那些在申请专利前就公开其发明的发明人提供专利保护,因此发明人应该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或销售其发明。
专利的种类、保护期限及审查方式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 *** 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申请人应结合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商业价值、市场寿命、费用等情况考虑申请何种专利更为适宜。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 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 *** 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 *** ,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1〕注意保密2〕进行可行性分析:检索国内外专利,查阅相关专业刊物,了解掌握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现状,进行能否获得专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申请专利的两种途径
1.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申请,或到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是: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设有专利代办处,地址是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省知识产权局内。
2.委托 *** 申请
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家审批成立的合法 *** 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
委托 *** 申请专利的手续是:
1)与专利事务所签订专利 *** 委托合同
2)提供申请专利所需技术材料(法律规定:专利 *** 人负有保密责任)
3)交纳 *** 费和申请费
申请专利需提交哪些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
3、注意事项
请求书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A href="";/A)下载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格式撰写或准备
申请日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出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受理通知书。
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即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一般程序
1.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和手续
3.委托涉外专利 *** 机构 ***
4.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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