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方案(如何促进专利转化实施)
企业怎样进一步推动成果转化的措施,方案有
1、强化 *** 职能,加强政策导向。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 *** 作后盾,没有 *** 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高校的科技成果要迅速转化,首先是 *** 要加强引导,制定相应的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政策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用技术向军用转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等等,这些政策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更好地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由于我国的科技体制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必然存在大量的科技成果亟待转化的问题,因此, *** 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各级 *** 应加强职能建设,出台相关引导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与企业建立相关科研机构和研发平台,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推动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 应组织金融、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根本目的就是引导和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可持速健康发展。
2、加强企业创新,促进科技转化。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 *** 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增强,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科技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要勇挑重担,努力实现适应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之路,将科技创新成果融于产品开发和生产发展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3、提升高校实力,有利成果转化。高校等科研单位是知识创新的源头,也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随着“科教兴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高校实行“985工程”和“211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加大了我国高校科技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高等教育在“联合、共建、合作、合并”的方针指导下,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高校已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承担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高校总体科技实力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已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提高了知识对于经济和社会的贡献率,促进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改变。
4、建立中介机构,推动科技转化。 我国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特别是创新型国家体系建设,重点要加强以社会化、 *** 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培养一大批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让他们介入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解决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使技术真正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推动技术市场化的进程,切实发挥技术经纪人在技术市场中的作用。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技术转移工作和成果转化工作相对比较成熟,已经开始创新驿站建设和技术经纪人培训工作,建立了相应组织机构,形成了一支技术经纪人队伍。但是,技术经纪人和资格认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必须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完善技术服务体系,稳定技术经纪人队伍,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希望科技部门、各地科委和成果推广机构积极通过科技成果展示和科技洽谈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校企科技对接活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和形式,加速技术转移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努力实现科学技术是之一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发挥科学技术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应有作用。
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
之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转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促进专利转化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保护环境资源并重,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专利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协调处理专利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发展与改革、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公安、教育、农业、工商、海关、国有资产、国土资源、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转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专利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专利知识课程。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本市专利目录和重点专利转化项目指南,统筹建设与本行政区域内产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公共阅览室、网上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和专利预警机制,免费向社会开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支持重点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和产业化;
(三)支持国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带着专利技术到本市创业;
(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
(五)奖励实施专利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在促进专利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专利转化工作的宣传和专利人才培训。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九条 市人民 *** 应当在太原科技奖中设立专利转化奖项目。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在扶持生产、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扶持在本市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
申请列入本市转化的专利技术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 *** 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优先采购国内企业开发的拥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 *** 科技行政部门的科学技术经费,每年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专利转化。专利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专利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向金融机构推荐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对专利技术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 *** 业务。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明确专利工作目标,在专利转化中发挥主体作用。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其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的费用,按照规定计入成本。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转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国内外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实施专利转化。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可采取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质押、 *** 、许可等形式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应当进行专利评估,其出资或者入股的比例由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第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 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给付。第二十条 以专利产品或者技术参加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展会举办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展会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企业如何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您好,以下转自光明报,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惩罚性规定,《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转化法》草案也规定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实行“填平”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知识产权实际侵权赔偿标准过低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多元,商标只有7万元,著作权只有1.5万元,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
我国虽然建立了与世界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缺乏统一标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审判标准不统一和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同时,我国还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行政执法缺乏调查和法定处罚手段,而且行政与司法衔接不够。
第二,供需矛盾问题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根本问题。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知识产权不能有效运用,其重要原因在于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高校和科研机构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识产权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企业也存在创新能力弱,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需求不足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给不适应市场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规划、工程、计划甚至是领导人指示的产物。
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根本动力,任何科技成果转化都必须识别市场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实际上,现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或者委托研发合同方式进行的,如德国弗朗霍夫学会85%的研发资金来自于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主要的转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转化运用模式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机构团队和能力是促进转化运用的重要条件,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没有建立一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功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知识产权权利分散是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极大提高了转化运用的效率,而我国没有一家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许可企业。产学研合作是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途径,而我国创新联盟、技术联盟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的有机组合问题尤其是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许可、共享与收益分配问题。信息和风险不对称是制约转化运用的客观问题,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简单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决信息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创业难是制约转化效率的主要瓶颈,国际经验证明,知识产权转化的更好方式是对它进行投资,而我国绝大多数转化运用机构缺乏投资功能,投资基金又与转化运用机构分离,现有法律政策缺乏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创业落地环节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制度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关键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必须对职务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顾了各方积极性,职务发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后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原则,没有兼顾各方利益,没有规定奖励报酬上限,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给发明人的奖励比例过高,一些地方甚至高达95%,影响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利于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和能力建设。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一些法律允许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但这并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根据职务发明人本职工作和实际贡献的职务发明权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是制约转化运用的重要问题。我国转化运用的有关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语言,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问题,概念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处置权不一致,职务成果奖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国缺乏有效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政策用纯投入方式促进转化运用会扭曲市场。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政策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运用机构、团队和能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实际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营业税税收起征点过低,非职务成果转化收入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缺乏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自主创新 *** 采购政策2011 年废弃后,最重要的需求端创新政策陷入困境。将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而忽视了其维持成本和价值时效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价值评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碍。简单化的科技评价导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知识产权产生,国家科技计划等往往将知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数量已成为科研人员职称晋升与评聘的主要指标。
必须进行转化运用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
一是要从体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对相关法律实行系统修改,法律规定之间应不交叉、不重复、不冲突。法律要坚持市场决定原则,规定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运用模式并引导发展。规定 *** 、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转化运用的责任、义务。提高法律规范性,增强法律规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尤其要加大对虚假转移转化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制定法律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在法律中没有解决的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突出问题。
二是构建完善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系统设计促进转化运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贴息和后采购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识采购一批国内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意服务业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并提高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应税起点额度。制定非职务发明人转化激励政策。将对新产品采购作为自主创新产品 *** 采购的替代政策,并恢复中小企业创新产品采购、首台首套采购和绿色采购。
三是推进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与能力建设。理工类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应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将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以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中介发展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功能。
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创业环节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要加大对风投、保险和担保机构参与转化运用的支持。降低创新引导基金的政策门槛,发展专利混合 *** 模式。制定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
五是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法律要坚持遵循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导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明确专利池或专利组合构建中知识产权声明、许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允许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一定范围的浮动而不视为国有资产损失。主管部门要在备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国内产业或中小企业优先原则。
八是完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科技计划、能力评价、机构认定、人才选拔使用等知识产权评价政策,增加知识产权质量与转化运用指标,如专利实施率、许可合同数量与金额等。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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