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生医疗纠纷案例(儿科医疗纠纷及防范)
11·28江苏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的事件经过
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两名挂水者意外死亡,一名是4岁男童,一名是53岁老人。 目前当地卫生局已成立调查组,药水被封存送检。
夏先生家住张家港市区百桥花园,11月28日,4岁的儿子夏臣森出现呕吐、低烧等不适症状,当晚送到张家港市之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称“是感冒,没什么问题”,并挂水治疗。不料挂水中突发意外,孩子抢救无效死亡。而在11月19日,张家港市之一人民医院就已经发生了一名53岁的老先生在挂水后死亡的悲剧。
10天内两患者挂水离奇死亡,死者家属均对这个结果难以接受。目前,4岁孩子所挂的药水已被送检,主管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处理此事。53岁老先生尸体则已经火化,进入医疗鉴定程序。
悲剧一
在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4岁男童挂水中喊“肚子疼”,没救过来。
夏先生称,儿子夏臣森11月28日上午出现呕吐症状,且有些低烧。家人以为是小毛病便没送诊,晚饭后孩子又出现呕吐症状,他赶紧和妻子将孩子带往张家港市之一人民医院。
“当晚9点多到医院后,是急诊儿科一位女医生接诊的。”据夏先生介绍,那名女医生听诊并查看了喉咙,自己询问孩子有什么问题,对方称没事。验血报告出来后,他再次询问,“医生说血没问题,下的结论是‘胃肠性感冒’。”
夏先生说,医生开药给孩子挂水,只开了一天的量,一大一小两袋药水。当时孩子先挂的是小袋药水,刚挂了三分之一不到,儿子突然喊“妈妈,我肚子疼”。夏先生之一时间停了孩子的点滴,本想扶孩子到主治医生那里去,但走着走着孩子的身子开始往地上趴。“老婆连忙抱着孩子,我提着点滴,去找医生。这个过程中发现孩子在翻白眼,我们直接奔向急诊儿科对面的抢救室。抢救医生还把我们的点滴打开继续挂,说‘挂了没事的’。”
“医生先给孩子输氧,可孩子吐不过气来……”据夏先生的妻子说,随后医生又将孩子转到抢救室内的小房间进一步施救。看到电子检测仪上的心跳时断时续,她和丈夫及闻讯赶来的公公分别使劲搓孩子的肚子、手、脚,“一个小时过去,孩子身上的皮都被我们搓破了。”
当晚11点半左右,夏臣森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二
从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挂完水出来,老人超市前突然倒下。
据夏先生的亲属透露,11月19日,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已发生一起患者挂水后死亡的悲剧。“那是一名53岁的老先生,挂水后刚出来便倒下了,也是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记者从网上找到了死者家属发的帖子。
发帖人称,她爸爸今年53岁,平时身强体壮。11月17日有点发烧,就去张家港市之一人民医院做检查,当时心电图、X光、胸透等都做了,一切正常。因为想好得快点,就开始挂盐水。“就在19日的中午,我爸就出事了。”
发帖人说,当她赶到医院向院方讨要说法的时候,没人理她。很快,她的家人等都赶来了,同时赶来的还有警察以及医院的保安。不久医院的领导出来,说已经和卫生局的领导沟通好,晚上6点半在医院的行政楼和他们谈。
根据发帖人的叙述,在家人、卫生局、院方三方沟通中,卫生局的人问院方有没有做全面检查?是否有问题?院方的人对于后一个问题迟迟不能作答,后来才说有支气管炎,“可是这不能作为我爸爸死亡的原因吧?”交涉无果后,放在门诊大厅的父亲尸体被院方安排人员强行推走。
据目击网友称,这名挂水死亡的老年患者,是在挂完水出来走到医院超市前突然倒下的。
记者调查
四岁男童之死,家长和院方各有说法
意外发生时,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主治医生在哪?
按照夏先生的说法,主治医生接诊时称孩子没问题,可在挂水时候出了意外。那么,孩子出现异常时,那名主治医生在哪里呢?夏先生表示当时主治医生还没走,院方则说她已经回家。
孩子家长
夏先生称,孩子被转到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抢救室小房间之际,他才顾得上找主治医生,“有医生说晚上10点换班,那名主治医生下班回家了。
夏先生和妻子说,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主治医生是之一个接诊孩子的,也是她开的药水。孩子出现异常时,主治医生没走,是孩子抢救时才走的,“她应该留下帮忙。即使她走时不知道孩子出了问题,院方也应该及时联系她回来参与抢救孩子。”
夏先生认为,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主治医生接诊时称孩子没问题,却在挂水时候出意外,这让他和家人无法接受。孩子死亡后,他和家人守在抢救室,希望院领导和主治医生出面解释和处理此事。可第二天早上7点半才等来一个副院长,称抢救室等着使用,孩子尸体要先送到太平间,然后再来谈。“可我们送了孩子回来后,那副院长没影了。”
夏先生称,他后来上楼去找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领导,一群保安跟着,还把张家港之一人民医院院长室门锁上了。她当时还没走。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更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 *** 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之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之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闹的典型事例
一周内两医院被闹
2006年6月15日早上8点,昆明某医院刚开门,“医闹”们就有组织的来了:数百名男女抬着一位患者涌进医院,将患者放在导医台上后,向医院进行高达十余万元的索赔。在被医院拒绝后,患者家属居然将医院负责人的胸骨打断2根,砸坏医院设施。场景非常混乱。在院门口,患者家属还送来了4个大花圈,放在了医院的显眼位置,她的亲属还拉出了4条写有“谋财害命,还我妻子健康”等字样的横幅。此次“医闹”事件共持续了3天,医院实在无法忍受,只得赔偿了几万元,这群人才离去。
东莞医闹现象愈演愈烈
就在事发后两天,昆明另一家省级医院也遭到了同样的“医闹”,医院为此一天损失了几万元。然而,在两次向部分参与者了解情况时,他们却不知道出事患者的名字,也不知道患者到底出了什么事,只是说,他们都是患者的亲戚请来的。
太平间外揽“生意”
“职业医闹”是昆明才出现的一个新兴“职业”。一个曾参与过5次“医闹”的男子披露了整个“医闹”的操作内幕。
该男子名叫李兵(化名),他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被朋友邀请参加一次对医院的赔偿纠纷,一天时间他获得了300元回报。没想到,到医院胡闹一下,就可以赚到这么多钱,于是,他由一名无业人员正式加入到了“职业医闹”行业。
李兵介绍,每个职业“医闹”团体都有几个业务员,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各个医院寻找医疗纠纷。其中,医院的手术室、儿科、妇产科、心脏外科等高风险科室是医闹的主攻对象。李兵说,医院的太平间是更好揽生意的地方,他曾毫不费力的从昆明一家医院太平间外揽到了5万元生意。当时,他在该医院太平间外看到一对夫妻正在哭泣,一问得知,该夫妻的父亲在治疗时因过敏药物导致死亡,这对夫妻多次向医院索赔无果。于是,经这对夫妻同意后,他以死者亲属名义组织了20多人,举着横幅、穿着孝服来到医院又哭又闹,在持续了7个小时后,医院终于同意支付5万元的赔偿费。就这样,他轻松得到了6000元分红。
遭到医闹要及时取证
昆明一深受“医闹”之苦的某医院院长认为,医院在发生暴力争议时,应及时沟通、疏导,防范事态扩大,并主动利用摄像、录音取证,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聘请专职或 *** 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应诉,来引导医患争议的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 2014年3月22日,针对21日发生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的持刀伤害医护人员事件, ***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要求认真处理这起事件,理直气壮地对各种行凶“医闹”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21日上午10时40分许,一男子在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大厅持刀行凶,致1名医生头部受伤、手指骨折,2名护士和1名保安头部轻伤。
事件发生后,韩正立即要求上海公安和卫生管理部门拿出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全市所有医院的正常秩序,保障医护人员生命安全与合法权益。医院的正常运行秩序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韩正表示,要认真处理这起事件,理直气壮地对各种行凶“医闹”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你见过的医患关系的案例?
如下:
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 *** ,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介绍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需要双方共同建立的,医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病人谨遵医嘱,理解至上。如果治疗效果没有预期的这么好,我之一反应是反省自己是不是按照医生的要求做的,控制变量排除各种因素,实在找不到原因就询问医生。
如果实在有医疗矛盾,请走法律途径 *** !打医生或者去医院大吵大闹害人害已,这是最愚蠢的 *** *** 。
宣威板桥镇云峰医院关于高翠萍医疗纠纷案医疗纠纷案拜托各位大神
天下奇闻——生孩子生断胸骨肋骨,受害家属反遭医院起诉 2011-07-04 20:17 (分类:默认分类) 天下奇闻——生 十岁孩子给母亲跪拜------妈妈你死的冤枉啊 生孩子生断胸骨肋骨,死者家属反遭医院起诉,院方索赔已支付烧埋费3万元 云峰医院草菅人命 患者家属亟盼正义 母亲走了 ,留下妹妹还在医院,以后我该怎么办 各位心存正义的朋友们,您们好!我是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尖山村村民周开帜,现我怀着虔敬而沉痛的心情,真实地向各位痛述我妻子高翠苹在云南宣威云峰医院分娩死亡及曲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鉴会)鉴定前后医院违反医疗诊治规范、医鉴会部分鉴定程序不合理及违背事实的情况,亟盼你们的支持和帮助。 2011年1月6日,我妻高翠苹预产期临近,满怀期待地来到宣威市云峰医院产科。医生检查后说血压偏高,其余一切正常,并让我们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未进行肝肾功、尿检( 妊高症疾病严重程度衡量指标 )基本检查,1月7日医生给高翠苹用引产药物,腹部强烈阵痛(1-2分钟疼痛一次,每次疼痛持续30多秒)13小时左右无医务人员做任何医疗处置,1月8日医院产科主任徐琼娥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状况下往患者 *** 内塞 强宫缩引产药物(米索前列醇片) ,并加用1月7日用普通引产药物,1月8日22:40左右,产房内医生急呼高翠苹家属入产房帮忙,我们赶进去,遵医生指挥做这做那,产房内一片混乱,高翠苹双眼紧闭,双手无力的垂下,我们感觉情况不对,向医生询问高翠苹状况,医院无任何人告诉我们实情,只见医生高声要求高翠苹用力生小孩,1月8日22时55分高翠苹顺产下一女婴,出生时婴儿重度窒息,被转入儿科抢救,高翠苹大流血,我们被医生赶出产房,1月9日凌晨2:30分医院告诉我们:“高翠苹已死亡,他们已尽力” ,同时声称高翠苹之死与医院无任何关系。逝者已矣,万事均有其是非曲直、细枝末节,我们不是胡搅蛮缠、不分是非之人,家属只想知道高翠苹的死亡原因。但是自高翠苹死亡后我们没有听到医院任何有诚意的解释,没有见到听到医院决策层领导(医院董事长)的颜面及处理意见。考虑2010年有多名无辜患者(由于医院诊断及治疗失误所致)死于该院,医院处理前几件事态度恶劣,不守诚信,一贯连哄带骗,软硬兼施,黑势力恐吓打压之后强行驱逐病人家属离院、倚势欺压弱势群体之举。我们相信 *** 、国家的相关执政机构会为老百姓做主,因此申请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经尸检才知道,高翠苹胸骨(平第三肋处)断裂,肋骨断了三根(第2、3、4肋骨折),子宫上有两个6㎝×7㎝、4㎝×6㎝长的大裂口(尸检报告),医院声称这是正常现象。等待尸检其余报告过程中,亲人不忍将其搁置延迟,反复与医院协商。该医院黄院长、崔副院长转达其董事长(高翠苹死亡至今患者家属从未见过,董事长妹妹亦在该院分娩产后大流血死亡)意见,院方愿预先支付高翠苹家属六万元安埋费将其安埋,余事后期再议。考虑死者情况,我们采纳医院提议将其运回,医院提要求先预付三万元安埋费,待尸体运回后领取余款,不料院方使诈,尸体运回家后医院拒付余款,并告诉我们婴儿病情危重,需转上级医院治疗,想到孩子刚出生即病情危重没娘疼,生命严重受到威胁,通过其母情况我们认为该医院医疗质量极差,极愿意将孩子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不曾想医院说:孩子转院是家属的事,与医院无关。毫无平台及诚意的协商后,我及家人忍悲办理高翠苹后事,考虑到孩子出生时重度窒息,反复发生抽搐,为减轻孩子后遗症(孩子更佳治疗时间是0-6月),我们要求将孩子转到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并多次向院方及市卫生局监管部门提出口头及书面转院申请,我们不期盼赔偿金的多少,只希望孩子得到及时治疗以减轻后遗症,以期孩子以后能勉强生活自理,这对医院及家属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 2011年3月2日院方通知我们前去协商孩子转院事宜,我们按时赴约后发现医院再次设骗局:宣威市卫生局一位副局长,板桥派出所所长,村委会领导均已被医院请到场,并安排摄像,以此作证医方对患者家属的回应,但是医院却突然对我们宣布尸检结果:患者是肺羊水栓塞死亡,并说羊水栓塞是没有办法的疾病,高翠苹死亡与医院无关,而只字不提尸检的第二个结果——“子宫下段内膜面不完全破裂”。 话说指有长短,人无完人,任何一个人都会有过错或缺点,我们只希望大家坦诚相待,医院既出了事故,就应该像老百姓一样本着将事情圆满解决的原则,怀抱虔诚之心,积极寻求处理协商之策,以慰藉死者在天之灵,抚平伤痛者流血的心。高翠苹不是寿终正寝自然死亡,孩子是因医院产科处理不得当出现重度窒息、反复抽搐、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但院方仗着势力,制造声势,威慑弱势群体,对尸检结果断章取义,绝口不提诊疗过程,妄图推卸责任。我们相信天理昭昭,自有公道。希望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我们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解释。 然而让人更意外的是,鉴定尚无结论,4月6日,我们突然接到宣威市法院传票,医院向法院起诉:要求高翠苹家属赔偿医院预先支付的三万元丧葬费并承担诉讼费。真是制恶者先告状,丧尽天良、缺乏人性!但我们相信医学会一定会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将制恶者的罪行一一揭发,使其能知错擅改,减少或避免其余家庭步入我们家后尘。然而领取鉴定报告书的时候,我们的心情再一次落到了谷底,不是我们的期望值太高,而是现实真的很残酷,也很现实。 医鉴会报告:患者羊水栓塞的死因是明确的,宣威市云峰医院在为患者高翠苹提供的待产及分娩、抢救过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诊治过失行为,但存在检查及记录不足,导致患者死亡的肺羊水栓塞是产科严重的并发症,表现形式多样,其发生是医方难以预见和防范的,且与医方存在的检查及记录不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这是一份极其让人失落,甚至让人窒息死亡的鉴定报告。 我们想问: 1.死者死亡原因是如何明确的?这个死亡原因的依据从何而来?如果把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检验结果当成死亡原因的话,为何只提原因一:肺羊水栓塞,而绝口不提原因二:子宫下段内膜面不完全破裂? “检查不足”,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医疗过失行为,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对其过失行为负责,为何高翠苹在云峰医院分娩死亡、其孩子重度窒息、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与医院无关? 2.高翠苹的子宫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两个撕裂口?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七版妇产科学(全国高等医药教材)子宫破裂的病因有:①梗阻性难产;②瘢痕子宫;③子宫收缩药物不当;④产科手术损伤(210-211页)。高翠苹子宫破裂是上述某一种还是某几种原因,为什么医院及鉴定机构均逃避高翠苹子宫破裂这一严重问题。 3. 高翠苹为什么会发生羊水栓塞?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七版妇产科学(全国高等医药教材)羊水栓塞是由污染羊水中的有形物质(胎儿毳毛、角化上皮、胎脂、胎粪)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羊膜腔内压力增高(子宫收缩过强)、胎膜破裂和宫颈或宫体损伤处有开放的静脉或血窦是导致羊水栓塞发生的基本条件(208页)。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是医院引产药物使用不当,导致高翠苹出现宫缩过强 ,子宫破裂诱发羊水栓塞。医院真的没责任吗? 4.医院该如何抢救失血病人? 高翠苹出现大流血, *** 流血3000毫升,1月9日00:00已无心率、呼吸(病历记载),据医学书籍记载,高翠苹82㎏,体内血液应该有5800-6500毫升左右,高翠苹会出现无呼吸心跳吗?至1月9日00:00医院仅为其开通一组静脉,补液1000毫升,这是抢救病人吗?且1月9日00:30医院方告诉我们高翠苹 *** 流血多,需输血,医院备血极少,他们已向宣威市人民医院及宣威市中医院去借血,高翠苹可能需切除子宫。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医院,让无任何医疗技能的家属参与抢救病人,临危病人等待借血抢救,为死人切除子宫挽救生命,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5.如何治疗子宫破裂、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科处理均为迅速开通多组静脉通道、扩容、补液、输血、补充凝血因子,子宫切除断离出血源。医院的措施何在? 6.如何进行心肺复苏? 国家职业医师考试标准:心肺复苏按压部位是胸骨中下1/3交界处的正中线上或剑突上2.5-5㎝处,其平对第5-7肋。高翠苹为什么会出现平第三肋处胸骨断裂,第2、3、4肋骨折?这完全是医生没有掌握心肺复苏基本技能、动作粗鲁、复苏部位不正确的证据。 鉴定天平倾斜 《鉴定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2011年4月27日下午2:30开鉴定会时,患方3人进行陈述,而院方却是以崔茂灿副院长为首的4人,医鉴机构为什么明目张胆允许院方多进一人?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明确写着:“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患方2011年4月27日上午11:00接到 *** 通知,须在当日下午2:30以前由宣威赶往曲靖参加鉴定会。而院方却4月22日就接到了医鉴会的通知。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诊治概要”中提到“地位米松针20mg静推”,这种药在医院复印给我们的病历中不存在。国家药典中亦无此药。 4、《鉴定书》“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中写着“曲靖市公安科学技术鉴定书1张”,患方未提供过此材料。 5、《鉴定书》“委托事项”中写着①“于2010年3月21日委托曲靖市医学会……”;②“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中写着:“于2010年3月22日收到曲靖市……”;③还写着:“于2010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召开……的通知”。而实际情况是,2010年高翠苹还很健康地活着。 6.《鉴定书》第六项“诊治概要”中写着“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结论:1.肺羊水栓塞;2.子宫下段内膜不完全破裂。”第八项“分析意见”中死后尸检结论:肺羊水栓塞死亡。以上内容有两个疑问: ①、高翠苹分娩后短时间内死亡,其子宫内膜是如何破裂的? ②、子宫内膜与子宫内膜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何医鉴机构刻意将子宫内膜面破裂更改为子宫内膜破裂? 如果将子宫比喻为一间房间的话,子宫内膜面相当于墙体,而子宫内膜只相当于墙体上的仿瓷。房间墙体的主体结构受损与墙体上仿瓷受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且墙体受损与墙体上仿瓷受损带来的后果也决然不同。 希望正义的人们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申张正义。逝者已去,无法挽回,唯愿院方能坦承己过,承担起该负的责任,弥补过失,让孩子得到应有的救治,以慰其母在天之灵。同时,希望舆论的力量能督导医院加强管理,使医院能真正担起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发展自己的同时,也造福一方百姓。我们永远相信国家相关机构会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此致 敬礼! 死者丈夫:周开帜 201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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