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可以查询专利评价报告(专利评价报告怎么看)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网上可以查询或者复制吗
专利权评价报告 首先要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才能由国知局作出报告。
已经作出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任何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但是要提申请和缴费。
网上是查不到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网上可以查询?
2010年10月以后申请的专利可以查到。
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右侧有个中国专利查询系统。进去后,点公众查询,输入专利号;在审查信息中,通知书栏可以找到。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网上是否可查询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网上可以查询,比如说,你可以去科易网查询。
怎样进行专利评价报告申请?
一、怎样进行 专利 评价报告申请? 1、登录国家 知识产权 局网站,首页左边“办事区”——“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100701 专利权 评价报告请求书》,该表格里面有详细的说明。 2、填写完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后,挂号信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北京 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3、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 二、 专利申请 流程 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 *** 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 发明专利申请 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 专利法 》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 法规 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综上所述,现在专利申请一般在网上进行,只需要登陆国家知识产权网站按照上述提供的 *** 进行申请即可。注意, 申请专利 也是需要提供对应的证件和证明的,因为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查完后即可拥有对应专利。
如何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报告
1、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
2、点击进入“专利检索与查询”页面
3、确认“免责声明”后,进入检索分析页面,选择相应的类别
4、或选择常规检索即可。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原则
知识产权认证实行的是国推认证制度,即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选择确定适宜的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工作。
(二)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认证机构资质要求分为通用性要求和专业性要求。通用性要求是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专业性要求。
(三)认证审核人员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应当“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且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相关要求。认证审核人员实行专职制。
(四)认证机构及分支机构行为规范
一是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二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对其分支机构认证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以及机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五是明确认证机构职责范围,禁止认证机构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 *** 、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认证程序
一是要求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二是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企业出具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三是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四是明确监督审核具体要求。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体系的全部要素。
(六)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国家层面的监管。国家认监委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地方层级的监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所辖区域内,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撤销资质。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认证机构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信息。
参考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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