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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专利 *** 师资格考(2020专利 *** 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

专利 *** 师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2022年11月5日至11月6日

预报名—2022年7月4日至7月22日

资格审核—2022年7月4日至7月29日

选择考站:2022年9月29日至10月7日

准考证打印—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

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2年专利 *** 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 *** 师资格预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120k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 *** 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专利 *** 人考试时间2020

2020年专利 *** 师资格考试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报名时间为2020年8月3日0时至8月21日24时,资格审核时间为2020年8月3日至8月28日,选择考点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0时至10月8日24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1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14日14∶00—16∶00;

专利 *** 实务:11月15日9∶00—13∶00。

扩展资料:

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专利 *** 师资格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专利 *** 师考试合格标准

一般专利 *** 师合理标准如下:

专利 *** 师考试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一般专利 *** 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 *** 实务部分(即专利 *** 实务单科)90分。

专利 *** 师简介:

专利 *** 师是取得执业资格, *** 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人。专利 *** 师执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 *** 师资格证,实习满一年,通过专利 *** 管理系统进行执业备案。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专利 *** 师

专利 *** 师报考条件?

专利 *** 师报考条件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讲就是满18周岁)。

(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这里毕业证、学位证二选一即可,也就是说基本上大专毕业,或者本科毕业的理工科同学就满足了这个条件)。

专利 *** 师考试科目、时间:

专利 *** 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0年专利 *** 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1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14日14∶00—16∶00。

专利 *** 实务:11月15日9∶00—13∶00。

专利 *** 人报考条件是什么?

根据专利 *** 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 *** 实务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受吊销专利 *** 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专利 *** 师考试科目、时间:

专利 *** 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0年专利 *** 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1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14日14∶00—16∶00。

专利 *** 实务:11月15日9∶00—13∶00。

专利 *** 师资格考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 *** 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 *** 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 *** 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 *** 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 *** 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 *** 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 *** 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 *** 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 *** 实务。第六条 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第七条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 *** 师资格证。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 *** 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 *** 师资格证。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举行考试四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和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点。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方(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方)执行部分考务工作。

考试服务方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局指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监督、协调考点局和考试服务方的考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当将考点局回收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带回,交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第十八条 考点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硬件、软件和 *** 配置符合规定;

(三)具备暂时存放考生随身携带物品的区域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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