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专利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中国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排序透明度极差问题
作为中国唯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没有对所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排序,提供实审排序编号(包括按照公开日和公开号或个别保密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期与编号顺序所编制的所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总体排序编号、进入各个不同实质审查技术类别审查组的排序编号两种),使中国发明人及相关机构无法清楚地了解某一发明专利申请之前还有多少件申请需要审查,是否有进入实质审查日期、编号在后的申请却在先获得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该单一申请大约应在什么时间能够得到实质审查结果,以便于其所涉技术的转化推广与洽谈评估;
2、中国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效率较低问题
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效率极低,一项发明专利即便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即请求公开,也需要近4个月时间才能够公开进入实审阶段,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获得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更是极为漫长,以我的两项发明专利为例,都是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15个月以后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的之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我的第三项发明专利在进入实审阶段后至今已近20个月,仍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我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 查询,得到的答复都是尚未做出任何审查意见,何时能够做出审查意见不得而知,是什么原因使国家知识产权局拖延至今仍未做出实质审查意见也不得而知,我国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效率怎样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3、中国发明专利领域缺乏有效转化机制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不断增多,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虽然近5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增长比率与我国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比率之间的差距有多大,我没有准确的数据来说明,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国发明专利抵押贷款备案数量能够看出我国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也极低,2008至2009年第2季度我国发明专利抵押贷款备案总量仅有大约200件左右,而在200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已经达到约20万件左右;
解决 *** 如下:1、对所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进行总体排序和分类排序并实施编号按序审查制度,排序编号可以根据每一发明专利公开日、公开号顺序做出,个别保密申请排序编号可以根据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期及挂号信编码顺序做出,再由知识产权局对各个不同技术领域实质审查组分配的审查任务所涉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排序编号,根据全局总体排序编号顺序做出;2、根据实质审查分类排序编号及审查进度、质量,对实质审查员及其所属部门实施效率考评,并建立更为有效的奖惩机制;3、建立中国发明专利转化推广基金及社会实施机构(包括各领域有资质的企业、机构)和发明人群体之间的协调机制,使我国发明专利转化机制更为完善、高效。
我国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干扰企业和谐发展的负面因素导致,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大多企业无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在我国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民营企业的比例更低;
尽管近两年我国企业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在国际市场获得的专利数很低,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相比,存在着分布面不宽,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二)大多企业未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
据专项调查表明,建立了知识产权内部制度的企业有244家,占有效样本的近一半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更没有把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些企业虽然有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但多为其他部门 *** ,不少企业重视对职工生产技能的培训,而忽视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对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三)无有效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面对频繁发生的专利被非法滥用的案件、争端,都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效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等问题,例如,一些企业认为自己开发的新成果只要通过了鉴定,就自然享有专有权利,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也缺乏其他法律保护手段,等大量的仿冒产品出现时,才想到要追查,结果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四)对纠纷无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
一方面,在 *** 及司法方面对恶意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还不具有足够的行政和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利用率偏低;由于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耗时长,法律援助成本高,导致企业对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缺乏信心。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策略
(一)加大研发力度,做好专利申请
海尔集团(美国)总裁迈克·詹默尔说过:“模仿不能赢得市场,一定要有受消费者青睐的独创特色。”,可见,只有企业的独特创新,才是别人不可能模仿的,才能够形成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发展不仅要加大研发力度,加速核心技术创新,还要做好专利申请,进行专利布局。如果企业自身的研发成果满足了专利的申请条件,企业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在专利申请中,企业应当尤其注意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实用新型对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要求较低,申请成本较少,授权快,较难被无效,一些公司对这些“小创新”的重视程度不足,仅申请一些基础专利,为后续他人申请从属专利留有很大的空间,企业应当申请从属专利以扩充企业的专利筹码,做好专利布局,在日后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的诉讼的几率就会很小。
法律依据: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 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 *** 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求助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
申请了外观专利,保护的就仅仅是外观,对功能和内部结构没有保护。
你再怎么说明新手机的新功能,也不受保护,因为你根本没有提供这个新功能的技术解决方案,也就不受保护。
别人根据你的说明去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是完全合法的。
怎样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效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
(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情况;
(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之一款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但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适用性的情况;
(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情况;
(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
(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情况;
(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情况;
(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
(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分案申请,且分案申请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
(1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情况;
(1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 、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 *** 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到标示作用的设计中的任一种的情况;
(13)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存在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求助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
在外观申请中,已经说清楚了这个功能的前提下。
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1、假如这个属于一点即破的技术,即实现这个功能不存在技术难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都可以实施,或者对应功能的电路本身就是现有的。
2、实现该功能的电路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困难,或者使得手机本身的电路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1种情况,如果别人再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后申请是起不到保护作用的,通过你这个外观专利就可以把它无效掉;
第2种情况,根据该领域的审查标准,你的外观专利对在后申请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在在后申请的撰写较好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所以,可以根据你这个技术的情况,选择单独申请某种专利、或是几种专利同时申请。
如何应对外观专利侵权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2、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5、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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